民法典中不动产登记效力(民法典中的自然资源工作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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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动产登记效力
每 日 一 法
解读 · 民法典
-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了必要材料的范围,同时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材料的范围是: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2款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便于申请人掌握应当提供必要材料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劳顿。
来源: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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