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合同履行完毕(口头达成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2019年1月28日,原告段某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段某以1000000元的价款购买位于西大街龙庭小区2号楼503室的房屋,首付款920000元,剩余80000元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付清。该协议达成后,2019年1月28日、4月3日,格来昂加向李某某分别转款920000元、10000元,2019年1月28日,李某某向段某出具收据,该收据主要载明:今收到段某购买西大街龙庭小区2号楼503室首付款920000元,剩尾款80000元。2019年1月28日,格来昂加向李某某转款1000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时间无法确定。李某某认可涉案房屋现由其控制。

买卖房合同履行完毕(口头达成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1)

段某诉讼请求:l、判令李某某将位于西大街龙庭小区2号楼503室的房屋返还并腾退给段某;2、判令李某某在取得所有权证书之日起15日内协助段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3、判令李某某承担段某向承租人赔偿的经济损失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现李某某抗辩该合同无效,双方只是口头达成了房屋买卖的意向,关于李某某合同无效的抗辩,虽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但该条规定系不得转让的情形,并未规定效力问题,故李某某的该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查明事实,段某向李某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李某某收取该房款并出具了收条,表明段某、李某某实际履行该合同,虽段某、李某某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认可就涉案房屋达成了房屋买卖口头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履行。

买卖房合同履行完毕(口头达成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2)

在合同履行中,段某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虽李某某抗辩段某将涉案房屋大门拆除更换后出租第三人,其并没有向段某交付房屋,但李某某提交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其上述抗辩主张,现涉案房屋由李某某控制,该房屋仍未交付段某,因交付房屋系李某某应履行的合同义务,鉴于段某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履行了主要义务,故李某某应将位于西大街龙庭小区2号楼503室的房屋交付段某。关于段某要求李某某在取得所有权证书之日起15日内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因段某、李某某均不能确定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时间,故待李某某取得所有权证书后,段某可另行主张。关于段某要求李某某承担段某向承租人赔偿的经济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段某虽提交了证据,但不能有效证实向第三方进行了赔偿,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段某交付位于西大街龙庭小区2号楼503室的房屋。二、驳回段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段某提起上诉。

买卖房合同履行完毕(口头达成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3)

二审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达成了房屋买卖口头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现涉案房屋由李某某实际掌控,在段某已交付涉案房屋大部分房款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应将涉案房屋交付段某正确,应予维持。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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