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加强对排污重点企业的宣传 生态环境部新规

10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此次通知的发布为了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排放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大气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和其 他是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环保法加强对排污重点企业的宣传 生态环境部新规(1)

重点排污单位与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列为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对象。

现在国家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越来越严格,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应当做好相应的台账以及各项措施,预防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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