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能够变法的历史背景(商鞅变法从徏木立信开始)

#群星8月榜#

公元前359年初春,秦国在栎阳城(现西安)的南门外,坚起一根木棍,发布公告称,谁要是能从南门把木棍扛到北门赏十金。

南门到北门不远,木棍重量也很小,这对小孩来说都是十分轻松的小事。人们围在一起议论纷纷,没有人相信这是真的。

木棍依然立在那里,成为百姓和秦国朝廷之间一道难以逾越的“信任”鸿沟。

几天以后,奖金增加到50金。这时有一个人把木棍从南门扛到了北门,谁也没想到的是他真的得到了秦国的奖赏。

立木为信,成了秦国崛起的开端。这是一场有趣而深刻的社会实验,而推动它的就是法家代表人物商鞅。

商鞅能够变法的历史背景(商鞅变法从徏木立信开始)(1)

立木为信,一场深刻的社会实验

战国初期,随着铁制农具和牛耕在农业生产使用中的增多,农业社会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井田制迅速瓦解,国有土地所有制逐渐被土地私有制代替。由此诞生了地主和农民两大新的社会阶级。

随着地主阶级的壮大和在经济上的发展,他们迫切需要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发起变法图强。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战国七雄之一的秦国,推行改革变法时间较晚,战国初期在经济发展上也不如齐楚燕韩赵魏等六国。

为了图强图存,秦孝公决定实行变法改革。但又担心贵族势力的反对而犹豫不决,所以在公元前359年年初举行朝议。

朝议中商鞅舌战群儒,提出“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的主张,以与时俱进的历史进化思想,驳斥了以甘龙、杜挚等旧贵族代表所谓“法古”“循礼”的复古主张,为实施变法做了充足的舆论准备。

立木为信的故事迅速传播开来,让秦人们相信秦国是一个言出必行,可以信任的政府,这在秦人心中种下了遵守法治的种子。

这一切准备完成后,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于公元前356年和350年进行了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变奴隶制国有土地所有制为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让地于民,壮大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层,私有经济迅速发展,国库赋税收入大幅提高。

2.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颁布按军功奖励二十等爵制度。有功则赏,激励了秦人踊跃参军英勇作战,秦军战力迅速提升。

3.推行县制。改变分封体系,建立县级行政机构,加强了中央集权,行政效率显著提高。

4.统一度量衡,颁布标准器。促进了贸易和经济流通。

5.重农抑商,奖励耕织恳荒。粮食产量大幅增加,实现了“有粮不慌”。

6.编制户口,登记户籍,推行小家庭户籍管理制度,按户和人口征收军赋。利于征兵,增加国库收入。

7.实行“连坐法”。利于中央集权和社会稳定,但轻罪重罚,造成了阶级对立,为秦帝国败亡埋下隐患。

商鞅能够变法的历史背景(商鞅变法从徏木立信开始)(2)

商鞅雕像

通过商鞅变法,秦国的旧制度被彻底废除,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军力得到极大提高,中央集权得到显著加强,使秦国逐渐成为战国七雄中实力最强大的国家,奠定了一统六国的基础。

但是商鞅变法最终也反噬了自己。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秦惠文王继位。旧贵族势力开始反扑,失去支持者的商鞅只得亡命天涯,最终落得“车裂”的下场。

值得幸运的是,商鞅变法得以继续实行。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一统六国,建立起中国第一个封建制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国家,称始皇帝。

正如汉代王充所评论的:“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充分肯定了商鞅变法的功绩。

但商鞅变法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商君书•画策》评论称:“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残酷的刑罚和严苛的赋税徭役,最终也造就了一个短命的王朝。

关于仁治还是法治,荀子和他的弟子李斯之间有过这样一次争论。而争论的结果将在50年后显现。

商鞅能够变法的历史背景(商鞅变法从徏木立信开始)(3)

苟子与李斯剧照

李斯认为,秦国之所以迅速强大起来是因为以法治国,赏罚分明。

荀子则认为,赏罚分明固然能立杆见影,但这是舍本逐末,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在于仁治和礼制,并对李斯说秦国之强是末世之兵也。

很不幸的是,苟况的预言在50年后得到了验证。而为建立大秦帝国立下汗马功劳的李斯也被秦二世胡亥族诛。学生还是败给了老师。

公元前209年秋,秦朝征调贫民屯戍渔阳,途中在蓟县大泽乡被大雨所阻不能按时到达,按秦律将全部处死。危急时刻,陈胜、吴广杀死领队的军官,带领900余人起义。

大泽乡起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举起了反抗暴秦的旗帜,项羽、刘邦纷纷响应,大秦帝国风雨飘摇。

公元前207年,刘邦攻陷咸阳,子婴投降,秦亡。

感谢阅读!希望多多支持啊,如喜欢我的文章别忘点赞分享哦!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