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期限(民法典解读25住所)

民法典租赁期限(民法典解读25住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本条是对民法通则进行较大修改后形成的,它以“自然人”代替“公民”,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代替“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以“经常居所”代替“经常居住地”。(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本条立法时有人认为关于自然住所的规定,不属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不应该放在本节之中,建议另设一节。民法典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本条是为了确定自然人的住所。

一个人在生活中总要和其他人有多种交往,会有多种法律关系,为了方便交往和确立正常的法律关系,就需要确定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在法律上将法律关系的中心地称为住所。住所的客观要求是自然人在一地有一个居所,即实际居住在某地;主观要求是自然人具有永久或无限期居住在该地的意图。自然人通常以住所为中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进行其他民事活动,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地域,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大多以住所为中心区域而发生。

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是民法上住所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法院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文书送到地,决定涉外法律适用之准据法的重要因素。

本条涉及的基本问题是,当自然人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以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地位需要公权力机构解决时,应由何地的公权力机构来处理。当然这个公权力机构主要是指人民法院。

本条包括两项规定:一是对住所概念的说明性规定,对自然人的住所作出了界定,即确定了法定住所;二是确立了拟制住所制度,即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其表明自然人居住在特定地方一段时间的行为或事实。将居所与住所相比较而言,居所不要求特定长度的居住时间,更不要求有永久居住的意图,而只要求实际居住即可,自然人可以拥有多处居所。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处所。居所通常是指自然人临时实际居住的处所。住所只有一个,而居所可以有多个。

住所分为法定住所与拟制住所。

(1)所谓法定住所,不管自然人是否常住于某地而法律直接将该地设定为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住所的本概念旨在说明自然人生活居住的处所或地方,较以民法通则规定的“居住地”,居住地虽然具有居住场所之义,但也容易被宽泛地理解为居住的地区,特别是自然人在其户籍所在地也可能有不止一个居住地。居所则比较强调居住的场所或地点,且自然人依法登记的居所是唯一的。

所谓户籍登记的居所,应理解为户口登记薄记载的居所;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是指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记载的居所。

(2)所谓拟制住所,法律将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它是一种以法定住所为前提或基础,通过拟制性立法技术,为自然人确定住所。当自然人事实上不再将登记的居所作为其民事法律关系的中心处所,并在有其他经常生活、居住之处所时,民法典根据经常居所与登记的居所之间的类似性,以拟制的立法技术,强制性地赋予经常居所一种住所的效力。

民法典租赁期限(民法典解读25住所)(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用语可以理解为与民法典本条中规定“经常居所”具有相同的规范功能,因此,此司法解释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另外,本条也体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城市发展的现状,特别是对于民事诉讼领域中诉讼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居所概念深刻反映了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和人力资源的市场性。,外来人口长期居住地,即居住证持有人的经常居所,突破了民法通则只有户籍所在地作为居所的限制。外来人口不仅包含外地务工人员,还包括外来长期工作人员,甚至包含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民法通则确立了法定住所与拟制住所的制度,民法典承继了这一制度,二者皆不管自然人自主意思而由法律直接规定。所以,自然人的住所实际上包含两种事实,即自然人登记的居所与自然人的经常居所。这两个概念不可并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相矛盾,“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完全是多余的,因为住所已经包含了法定住所和拟制住所,不需要重复。

民法典租赁期限(民法典解读25住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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