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法治思想与康德法治思想:礼治还是法治君权还是法权

礼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是探讨韩非“法”思想根本性质的重要问题。

礼治、法治是先秦时期儒、法两家治国思想的两种模式,一般认为,由礼治到法治体现了先秦时期国家治理思想的进步,法治比礼治更为优越。而韩非的思想主张属于人治还是法治,也是外界探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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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外界多有争论。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法治”还是“人治”,人都是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因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一直是外界争论的问题。

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法治”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而是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治”的定义:“在所有法律制度中,法治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制止行政权滥用的措施;获得法律咨询、帮助和保护的充分与平等的机会;个人和集体权利和自由的适当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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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这里的“法治”主要指的还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而乔伟主编的《新编法学词典》中则认为法治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先秦法家相对于“礼治”“德治”提出的“以法治国”,另一种则是近代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依法治国”。

从这里可以看到,无论东、西方,都是将“依法治国”与法家的“以法治国”区分开的,虽然二者都名为“法治”但是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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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依法治国”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以法治国”则是抛开君主之外的人人平等,是君主统治国家的工具。

现代意义上,所谓的“法治”指的是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具有最高地位,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在国家治理中拥有最高地位的则是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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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法治国”与“人治”的区别则在于,在国家治理中当法律与统治者个人意志产生矛盾时,是统治者服从于法律,还是法律服从于统治者。

在韩非思想体系之中,他认为,在国家治理之中君主也应“以法治国”,当自己的私利、私欲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君主也应遵循法律规定治国。

这就说明,韩非之法治并非传统观点中所认为的“人治”,虽然在实践中君主往往违背法律,但这只能说明韩非试图以法律约束君主私欲主张的不切实际,与韩非的理论本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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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在韩非的主张中只是君主治国的工具,君主拥有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因而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在法律实践中同样认同君主在执法中对自己的血亲“网开一面”的做法。

如商鞅变法时的秦孝公,太子违法,受惩罚的却是太子的老师;明明是楚庄王的太子命令驾车之人在宫中驾车,最后楚庄王只是奖赏了执法官吏。

这里虽没有脱离法家主张的“法治”,但却有着“人治”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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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非的立法观可以看出,韩非并未有限制君权的思想,韩非所讲的君主并非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抽象的人,是将其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来进行阐述。

在韩非的制度设计中,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任免权等等一系列权力属于君主,也正因拥有着这些权力,才决定了拥有君主身份的人的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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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所讲的“公、私关系”“德、法关系”“术、势与法的关系”实际上是对处于君主之位的人的要求,而非对君权的限制。

在韩非那里君权是绝对的,是无限制的,他拥有着统治国家一切权力,他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一切可以调动的人力、物力。韩非在国家的制度设计中并没有提出任何的制度去限制君权。

同样地,韩非认为处于君主之位上的人不能够肆无忌惮,处于君位之人要履行君主的职责即富国(“奉法者强则国强”)、利民(“期于利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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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处于君位之人的职责,君主所拥有的一切权力都是基于履行这一职责,君主要履行这一职责也只能实行“法治”而不能实行“德治”或者别的治理模式。

从这点来讲,韩非对君权的限制,最终还是寄托于处于君位之人的道德修养,即处于君位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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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韩非“法治”思想的本质并非外界所认为的“法权大于君权”的“法治”,也不是“人治”,而是自觉实行“法治”的人治。

这里提出“自觉”要说明的是君主受到法律的约束并非被强迫,而是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势地位,从而立法、守法、执法;强调“自觉”就是要区分君主与臣民受法律约束的不同。

强调“实行法治”,则是要说明韩非所讲的“法治”,君主并不能够肆无忌惮地治理国家,他是要履行其职责,是要受到其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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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约束与臣民约束不同,一方面,君主受到的约束是自觉地,另一方面,君主受到的约束并不是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法律并没有规定君主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从韩非要求君主“奉法”而非“守法”便可以看出,韩非“法”思想是对君主的限制而非是对君权的限制,他对君主的约束体现在君主的治理方式上,也就是说君主治国只能“以法治国”,依据法律制定赏罚,而不能依据自身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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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不使用“君治”而使用“人治”,虽然按照“君治”的含义,君主也是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使用“人治”更能凸显君主对法律的操控性极强。

他们甚至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同时,满足自己的私欲。君主虽然不能随意改变法律,但是却可以解释法律,以“合法”且光明正大地通过赏罚的形式以及独有君主权威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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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衍生出来的一个问题,便是“君权”与“法权”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外界争议的主要问题。一些人提出“法权大于君权”,另一些人则认为“君权高于法权”。

君权与法权在君主治理国家中往往是杂糅不可分的,君主受到法律的约束,又可以钻法律空子,因而,以孰大孰小来判断君权与法权的关系是不可取的。

从法权的来源来看,在韩非的思想体系之中,他认为,法权来源于君权而非君权来源于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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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周公制礼,是在武王伐纣结束,西周政权建立之后进行等历史事件以及韩非认为君主是法律的制定者,这两方面事实说明,在中国古代,法权来源于君权。而依据韩非所讲,君权则来源于社会发展、人们生存的需要。

这就形成了一种“民众(社会现实)需要——君权——法权——国富民强”的逻辑关系链条。

因而,从法权的来源来看,法权并不能够高于君权。君主虽然能够在法律实践中钻法律的空子(楚庄王赦免太子等事例),但是韩非并不认同君主对法律的违背,在进行赏罚、任免官员时,依旧要依据法律而非君主之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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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实践中体现着君主的私意,但是法律的存在还是对君主在治国方式上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也就是说君权不能够肆意地践踏法权。

因而,部分人认为“君权高于法权”的观点并不能成立,这种观点事实上是将韩非的理论与实践相混淆。

无可非议的是,在韩非思想的实践中,君主的确拥有了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法律在一些君主面前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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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后的秦帝国在秦始皇的治理下,开始以自己的意志代替法律规定,其治国方式也由之前的“事皆决于法”到“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但没有任何史料可以证明,秦始皇的这种转变与韩非的“法”思想有必然联系。

实际上,“君权”与“法权”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势治”与“法治”在君主治国中哪个更重要的问题。

从韩非对“法”、“术”、“势”的论述来看,三者本身并无高下轻重之分,都是君主治国中不可缺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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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非整个的思想体系中,君权是法权确立的保障,即势为法的前提以及法律贯彻执行的保障,没有君权(势)的确立,就不会有法律权威的树立;而法律又是维护权势长期稳固的保障。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统一于君主治国之中。韩非将君臣分别比作壶、水,认为“壶方水方,壶圆水圆”,从而说明君主对于整个国家的风气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对于“法权”的树立以及在整个国家树立“法治”的风气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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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韩非的思想体系中,“君权”与“法权”不存在孰大孰小的问题,二者相互作用,互为保障。

二者并不矛盾,君权的树立为法权的确立提供保障,而法权维护的则是君权的长期稳固,也就是说没有对法权的维护,君权是不稳固的,是脆弱的。正如刘邦执政初期,功臣们“饮酒争功,醉或忘呼,拔剑击柱,高祖患之”,而当叔孙通制定礼仪后,刘邦讲:“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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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说明,叔孙通制定的礼(法)对于维护君主的权威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若没有法权,君臣的尊卑便不能够被体现出来,韩非讲:“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都是强调了法律对于维护君臣尊卑、上下等级秩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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