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研发费用比例 港交所18C章研发投资与上交所科创板研发投入规定的比较分析

科创板研发费用比例 港交所18C章研发投资与上交所科创板研发投入规定的比较分析(1)

香港联合交易所(港交所)于2022年10月19日发布了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修订《上市规则》以让特专科技公司于港交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制度(18C章)提出建议,并咨询市场人士意见。研发投资作为支持特专科技公司发展的不可或缺因素,被纳入重要的上市资格条件之一,而18C章对专利和专项技术并没有具体的数量要求。

本文将18C章中关于研发投资金额(R&D investment)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研发投入的规定进行比较,以方便读者对照分析。

范围比较

港交所《咨询文件》有关研发投资金额内容指引为:除直接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外,还包括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开发成本,不包括首次确认与公司研发活动相关的任何固定资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亦就科创板上市规则中的研发投入认定做出规定,二者包含内容基本一致,均包括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研发投入。具体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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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第七章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CAS 6)等文件(以上统称为“CAS 6及其他规定”)分别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以及披露要求予以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IAS 38)中亦规定了研发费用的范围、资本化条件以及披露要求,二者无重大差异。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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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对比

港交所18C章对申报主体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资金额占总营运开支的百分比提出最低要求。科创板规定除企业需满足科创属性*的基本要求之外,侧重整体考虑企业在市值、收入、利润、现金流等多方面的综合财务表现,仅对适用标准二的企业规定了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最低要求。两者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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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属性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四)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人民币3亿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安永解读

18C章为发展期的未商业化和已商业化但未盈利的特专科技公司提供了上市途径,给既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又符合18C章上市条件的公司多一个上市选择以及双重上市的选择。

另外,18C章关注研发投资金额占比,而并未对科创属性作出如发明专利具体数量的要求,即为某些特别行业的企业开启绿灯。

安永[1]建议企业尽早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评估和规划,咨询专业服务机构,提前筹谋,把握机遇。安永作为全球领先的专业服务机构之一,将持续关注特专科技公司的诉求,跟进港交所18C章的后续动向,提供针对更多热点问题以及不同细分行业领域的分析和解读,敬请关注。

注:[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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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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