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摊贩收入低(菏泽王胡同水果市场这些商家缺斤短两)

水果摊贩收入低(菏泽王胡同水果市场这些商家缺斤短两)(1)

出售称重4.52斤(右)的香蕉,实际只有3.48斤(左)

水果摊贩收入低(菏泽王胡同水果市场这些商家缺斤短两)(2)

出售称重4.66斤(右)的砀山梨,实际只有3.88斤(左)

编者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大众网·海报新闻再次与菏泽市消费者协会联合,推出“菏泽3.15吐槽大汇”,面向全市征集消费维权线索,帮大家维权,维权热线:18254074888。

大众网·海报新闻菏泽3月11日讯 近日,菏泽网友张先生通过大众网·海报新闻发起的“菏泽3.15征集令”反映,位于菏泽市区曹州路上的“王胡同水果市场”附近的个别商家存在缺斤少两的现象。3月10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实地暗访发现,一些商家未明码标价,且存在缺斤少两行为。3月11日,记者跟随市场监管部门前去水果店铺检查。

网友:购买5斤多榴莲,实际重量只有3.8斤

10日,网友张先生家住曹州路附近,经常在王胡同水果市场买水果。“前两天我在一家名为‘某品水果’的店铺,买了一个榴莲,售价大概36元每斤,一共5斤多。平时我在超市买的基本都是3、4斤,大小也差不多,心里有了疑惑。”张先生说,回家后他便又称了一遍,发现原本5斤多的榴莲,实际只有3.8斤左右,这让他很气愤,当即决定回到水果店讨要说法。

回到水果店的张先生,看到了既心疼又愤怒一幕。“坑我们这些年轻人就算了,老年人也坑。我回到店里,正好碰见一位60岁的大爷也在和店主理论,买了10斤水果,少了3斤,太过分了。”张先生气愤地说,水果店的价格并不比外面便宜,却还做着缺斤少两的事,经过沟通,店主退了多收的钱。

记者暗访:个别店铺存在缺斤少两的现象

3月10日,在张先生的指引下,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来到了曹州路上的王胡同水果批发市场,分别在“某品水果”买了4斤砂糖桔,每斤3.5元;在“某豪干鲜果”店买了4.66斤的砀山梨,每斤2元;在“某众干鲜果行”买了4.52斤香蕉,每斤3元。在这三家店铺,水果均未明码标价。

随后,记者来到附近的三信超市进行称重,原本4斤的砂糖桔,只有(1.77KG)3.54斤;原本4.66斤的砀山梨,只有(1.94KG)3.88斤;原本4.52斤的香蕉,只有(1.738KG)3.48斤。

执法部门:“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已立案调查

3月11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跟随牡丹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前往水果店铺查证此事。

在现场,“某众干鲜果行”和“某豪干鲜果”的工作人员看到执法人员查验电子秤时,连忙将电子秤进行了重启,将记者前一日购买的水果再次称重,结果与记者之前在三信超市所得的重量几乎所差无几。

执法人员发现,三家水果店的电子秤均未按要求进行年检。记者将3月11日购买时拍摄的视频拿给三家水果店的店员看,但三家店员均不承认在电子秤上动过“手脚”,而是说“电子秤自身质量问题,充着电进行称重会让水果折秤了”。随后,执法人员做了现场笔录,并要求三家水果店的负责人带着相关证件,于11日下午前去东城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做笔录。

该所负责人表示,“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外,查证属实,将对商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处罚,并责令商家对消费者进行依法赔偿。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保存好消费票据等有关证据;在购买农副产品时,要查看电子计价秤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签》,如发现农贸市场电子计价秤有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截至发稿时,三家门店已按照《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各赔偿500元,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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