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为群众办实事(我为群众办实事)

6月2日,安塞法院刑事庭法官苏振东独任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现实生活中为群众办实事?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现实生活中为群众办实事(我为群众办实事)

现实生活中为群众办实事

6月2日,安塞法院刑事庭法官苏振东独任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伙同白某某、杨某来到延安市***商行,盗窃黄鹤楼(软蓝)牌香烟3条。2020年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孔某某伙同白某某等人来到子长市朝阳路,盗窃停放的一辆车里的眼镜2副,后孔某某和白某某每人分得一副。2020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孔某某伙同白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李某(未满十六周岁)来到延安市***超市,盗窃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等香烟20余条、槟榔(王普)7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999.44元。案发后,孔某某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负责望风,参与分赃,系作用较小的主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中两起犯罪事实作案时孔某某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赔,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以后不会再犯。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法官耐心为其讲解了犯罪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其一生产生的重要影响,并嘱咐其一定要改过自新,在判决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机关进行矫正,积极引导其回归社会,走向正途。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激动地说:“人们常说法律是冰冷无情的,而该案的判决结果让他们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安塞法院人的真情”。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且为感谢法官的教诲和引导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本案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文中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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