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飞龙奥特曼超燃变身时刻(钢铁飞龙之奥特曼崛起)

奥特曼是家喻户晓的动漫人物,可以说是很多人童年的回忆。今天,在排片已经寥寥情况下(地级市,不知几线城市,只有两家影院两个时间),看了这部《钢铁飞龙之奥特曼崛起》,有笑点有泪点,至少身边的小朋友们都笑得很开心。回来后立马去看了豆瓣,不看不要紧,一看吓了一跳:3.2的评分,清一色的声讨蓝狐!几乎异口同声的是指责蓝狐无耻侵权!顿时心里一阵负罪感,毕竟本人还是比较讲究版权意识的,肉再香不是我的,我就是口水流成瀑布都不会动他一口。

钢铁飞龙奥特曼超燃变身时刻(钢铁飞龙之奥特曼崛起)(1)

《钢铁飞龙之奥特曼崛起》海报

但须臾之后,又觉得不对,虽然中国法律还不健全,但是近几年版权意识已经强了很多,如此明目张胆侵权的一部电影,伟大的广电总局会放他上映?心里顿时疑窦丛生,于是求助于度娘。几个小时以后,迷雾中的奥特曼IP之争逐渐清晰起来。

这一疑问最为关键的就是《1976年合同》的真伪。这份合同是圆谷制作与泰国辛波特签订的转让某几部奥尔曼海外版权的协议,只是泰国辛波特已经又转让给了泰国的UMC。如果合同为真,泰方UMC将拥有这几部奥特曼的海外独占权(即一切权力,包括影视改编权)。据百度百科“特摄”词条中,只是提到了2008年泰国法院通过司法鉴定认定,这份合同签字人是伪造的,并于2011年判处辛波特有期徒刑5年。而后,词条下又提及了国内的判决,提到的判决中最后一次是2010年广州高院判定这几部版权归属泰方。不奇怪吗?泰国已经判了辛波特有罪,而中国还判决版权归他。

带着疑惑我继续寻找,终于找到了一个名为“蓝弧文化_3KO”的新浪博客,这应该是蓝狐官方的博客。博客里,详细的讲述了版权之争的始末。在文中,他说2008年泰国的那次判圆谷胜诉的官司是一个插曲,从日本到泰国一直都是判决合同有效,而那次判断的法官最后证实被人行贿。最关键的是,他提供了几份重要的文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书号:(2011)民申字第259号)以及蓝狐获取泰方UMC授权的合同。他还声称:2013年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在国内就是定论,却并没有提供这份判决书,不过说最高法官网可以查询。(其中蓝弧文化_3KO在博文中还提及很多其他细节,详见蓝弧文化_3KO博客:blog.sina/s/blog_67cb52380102x0ud.html)

钢铁飞龙奥特曼超燃变身时刻(钢铁飞龙之奥特曼崛起)(2)

最高院裁决书局部(来自蓝弧文化_3KO博客)

钢铁飞龙奥特曼超燃变身时刻(钢铁飞龙之奥特曼崛起)(3)

蓝狐获得泰方授权的合同书(TIGA为UMC代理公司)(来自蓝狐文化_3KO博客)

事已至此,奥特曼IP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堂堂广电总局虽有些做派让人诟病,但在这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上应该不会含糊。侵权是可耻的行为,但既然谈侵权,必然以法律为准绳,尊重权威的法律判决书,而不能因为个人对于奥特曼的感情而去说别人侵权,从感情出发罔顾事实去指责别人,这和侵权不是一样可耻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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