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超了怎么办(这种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过期了)

这种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过期了!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工伤认定时效超了怎么办(这种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过期了)(1)

导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过期的原因和理由或许很多,但有一种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过期了在实践之中可能会经常遇到,这种也是死者家属一方本来不应当出现的情形。

我来讲实践之中一个工亡案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过期的例子:

死者系2020年1月9日涉嫌工亡死亡。死者家属经过与公司协商只得到人道主义赔偿款5万元。火化后,家属便委托一名律师代理这个工亡案。律师到人社局去问,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于是,2020年5月9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家属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也判决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继续不服打到二审。

二审开庭后,公司一方撤诉,撤诉的裁定日期是2020年11月30日。

死者家属一方2020年12月9日收到二审裁定之后,误认为还有一年的时间就不着急申请工伤认定。

那么,死者家属一方在2021年9月9日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时,被告知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一年的期限。

死者家属说,这没过期呀!我们是在拿到确认劳动关系二审裁定后一年之内申请的工伤认定呀!死者家属的说法当然是错误的,人社局说的过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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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一年的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但是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和诉讼的时间可以扣除。这里面,是扣除,并非时效中断。

上述死者家属从二审收到公司撤诉裁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之所以错误,是因为死者家属一方理解为时效中断。假如真的时效中断成立,那就是还有一年的时效期间。

但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年申请时效并非属于中断,而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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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扣除如何计算一年时效呢?

这样来计算:死亡时间为2020年1月9日,从这个时间算到2020年5月9日递交劳动仲裁申请,这中间耽误了整整4个月的时间。官司结束的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从收到这个撤诉裁定之日起还有八个月时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那也就是说,在2021年8月9日之前申请均未过期。前面耽误的四个月加上后面延展的八个月正好一年时效。中间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时间均予以扣除,这样就属于扣除的意思。

把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错误地理解为中断的意思,这样在实践当中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亡案例并非个案现象。

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过期了该如何面对,这是另外一个救济措施或办法。在我的其他原创或整理的工伤文章当中讲过补救措施或救济办法。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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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原创工伤文章第59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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