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哺乳期有关规定 女职工产假几天
平安杭州人人有责。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建设平安杭州,杭州人社君推出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问答,帮助各位解答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疑问。
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问答
工资、工时、休息休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分别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女职工生育期间,男职工可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且工资、资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享受?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后是否还能享受哺乳假?
按规定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1)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2)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4)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并未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假,但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自行确定或与企业职工一方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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