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的抗辩(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科普)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在涉及到大额金钱债务的时候,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外,一般还会有担保人。担保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那么,这两种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连带保证责任的抗辩(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科普)(1)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科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抗辩(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科普)(2)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科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二、保证责任失效的条件不同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不同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责任的抗辩(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科普)(3)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律科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在此,中恒信律师也提醒大家,在为他人进行担保时,一定要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有着深入的了解,如果债务人不能如约清偿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担保人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也要委托专业律师,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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