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资管和泰康资管(泰康资管前投资经理涉)

屡禁不止的“老鼠仓”再次出现在公众面前。

2月7日,红星资本局从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披露了一起刑事案件,出生于1988年的王某群,原是险资头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管”)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曾参与到“老鼠仓”牟利。

泰康资管和泰康资管(泰康资管前投资经理涉)(1)

根据裁判文书,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6月19日,王某群在担任泰康资管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期间,在其具有交易决策权的“传统(医药组)”“团红(医药组)”等产品投资账户组交易股票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见面等方式将上述未公开信息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并暗示其二人从事相关股票交易。

随后,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王某群系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股票交易决策等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利用本人及实际控制的7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王某亦利用本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经过审计,李某某控制的证券账户与王某群管理的泰康资管账户组之间存在趋同交易股票39只,成交金额人民币8847万余元,盈利260万余元;王某证券账户与王某群管理的泰康资管账户组之间存在趋同交易股票27只,成交金额2806万余元,盈利86万余元。也就是说,此次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17亿元,盈利346万余元。

此次“老鼠仓”事件东窗事发后,王某群、李某某分别经有关部门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两人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群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暗示李某某等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同时结合王某群、李某某的退赃、预缴罚金等全案情节以及二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依法对二人适用缓刑。

泰康资管和泰康资管(泰康资管前投资经理涉)(2)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群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李某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5万元。同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分析称,“老鼠仓”会给投资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赵良善表示,王某群作为“老鼠仓”的行为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良善认为,如果有投资人在上述“老鼠仓”中亏损,有权向“老鼠仓”的行为人索赔,并有权单独就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过,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青青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老鼠仓”维权很难。“毕竟它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而未公开信息并不一定能获得收益,亏损的案例也有。”在他看来,由于“老鼠仓”是蹭庄家的资金量优势,而这种优势很难量化,也不能因为这种优势计算损失。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编辑 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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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资管和泰康资管(泰康资管前投资经理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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