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狱和现代监狱的异同(先秦监狱是如何形成的)

监狱的出现与国家的产生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所以如果想要找寻监狱的起源,那么就得先要了解国家的产生。而夏朝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

古代监狱和现代监狱的异同(先秦监狱是如何形成的)(1)

夏朝建立之后按照地域划分居民,而不是按照血缘,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部落的标志之一。再有就是监狱、军队等国家机器的建立,更是表明了夏朝已然摆脱了氏族部落的特征,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国家。

中国在由原始社会转而进入奴隶社会之后,奴隶主们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而互相征伐,掠夺财产和人口。战争结束后,掠夺来的人口和战俘们作为战利品被放置在一定的场所之内,这个场所必须密闭,以防止这些被俘获的人逃脱。但由于当时的社会资源非常的匮乏,没有条件建造石墙瓦顶的监狱。奴隶主便利用一种被称作丛棘的植物,这种植物的枝枝蔓蔓上布满了尖刺,将大量的丛棘编筑成密实的围墙,把俘获的人纏绑起来,囚禁在丛棘编筑的围墙之内,这就正如《易经坎卦》所载:用徽纏,置于丛棘。丛棘算是中国监狱的雏形了,是中国监狱的最原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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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的丛棘扮演着监狱的职能,它产生的根源相对比较单纯,是奴隶主为了关押通过战争夺取的人口和战俘而编筑的,当然它的出现也是社会生产力进步和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

夏周商时期监狱

夏朝生产力极其低下,监狱的形态是最原始的,就是用泥土筑成的圆形围墙将犯人囚禁在围墙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狱,当时的夏台只是临时的拘囚犯人的场所,并不具备执行刑罚的功能,也就更没有相关的狱政指导思想及其相对应的制度规定了。到了商朝,这时的监狱功能与夏朝时相比较为完善,但相对于周朝而言,比较原始和单一。

罪被拘禁在狱中,不仅要服刑还要强迫其从事建筑城墙的劳役,而且必须束着绳索,以防止其逃脱。这吋的监狱不仅具备了执行刑罚的功能,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将犯人囚禁在监狱里服刑直到刑罚执行完毕,以这种方式来惩罚犯人,与此同时还要强迫犯人从事一定的劳役。这时的监狱已经由夏朝时的临吋拘囚犯人发展到专门关押囚禁犯人的服役场所,具备了惩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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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伤人害人的犯罪之人,则要将他们囚禁在圜土中,不准他们戴帽冠和佩饰品,作为惩罚必须要让他们从事一定的劳动,并且还要让他们背挂上写明自己犯罪经过的木牌,以此来使其感到羞耻。这种劳役刑和耻辱刑相结合的刑罚方式,不仅对犯罪之人进行了人身惩罚,还通过让犯人感到羞耻,让其在精神上也得到了惩戒,使其有精神和思想上背负着罪恶感。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分为上罪、中罪、下罪三等,经过劳动改造能够改过自新者,上罪服刑满三年、中罪服刑满两年、下罪服刑满一年则可回归乡里,回归乡里之后的三年之内也不能与普通民众平等视之;但如果仍不知悔过,越狱而私自出圜土者,杀无赦。这就表明在周朝,已经区分了刑罚的等级,有罪责刑相适应的思想和方式。

秦朝时候监狱

秦朝极为推崇法家的重刑思想,重视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中的作用,主张轻罪重刑,以严刑苛法约束民众行为。商鞅便是秦朝法家思想推行的重要人物之一。鞅认为严酷的刑罚是治理国家、富国强兵的重要良策。重刑惩小过,能够使百姓对国家法律产生畏惧感,从而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秦朝经过商鞅变法,国力日渐增强,最终完成了统一六国的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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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统治者在推行重刑主义的过程中,片面的强调以严刑峻法对犯罪行为实施镇压与控制,宁枉毋纵,造成了秦朝监狱广布,将监狱划分为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两级。中央监狱因为设在秦朝的都城咸阳,因此又被称为咸阳狱。地方监狱则仿效地方行政区划,在中央直属的郡和郡辖下的县分别设立了数量众多的监狱。秦朝监狱体系的设置,不断被后世封建王朝所效仿,对汉代监狱体系的确立有着深远的影响。

秦朝监狱众多,秦朝为了贯彻重刑主义的思想,除了在各级广设监狱外,还赋予各级行政长官以极大的刑狱权力。封建司法体系缺乏独立性,此时的司法权往往依附于行政权力。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掌握着最高的狱政决断权。

自皇帝之下,为了辅助皇实现对司法权的掌控,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和廷尉,御史大夫属三公,负责纠察百官,并监管司法狱政事务。而廷尉为九卿之一,执掌刑辟,行司法断狱之职能,是秦朝时中央主管司法最高官吏。廷尉除了行使最高审判权之外,还作为咸阳狱的最高主管,负责中央监狱的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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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秦朝将监狱分设为郡、县两级。郡守除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地方的行政治理以外,同时兼领地方的司法狱政事务。并在郡一级设立断狱都尉,专掌郡内的狱政之事。在郡之下,秦朝设立了县,并在县所辖范围内设立县丞、狱掾和狱吏等专门的狱政人员,负责刑狱的审判及日常管理等事务。通过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的监狱体系的设立,不仅使得秦王朝加强了封建专制统治,也使得重刑思想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贯彻。

秦朝监狱立法和管理概况

秦朝的监狱立法,大部分见于据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整理而成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竹简中的文字对秦朝监狱刑罚的种类、押解制度和生活管理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记载,对研究秦朝的监狱立法具有重要的价值。秦朝时徒刑成为当时监狱刑罚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对为数众多的刑徒进行管理,秦朝统治者制定了严格的监狱制度。

秦朝统治者根据囚犯所犯罪行的轻重,分别处以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和候等五种不同程度的徒刑。其中城旦舂刑罚最重,刑期一般为五到六年;候刑期最短,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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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徒刑通过限制囚徒的人身自由,强迫囚徒进行劳作来实现对刑罚的执行。秦朝根据具体的徒刑名称和劳动内容划分具体的刑徒种类,并且统治者出于防御匈奴和生活享受的需要,不断驱使大量的刑徒大兴土木、修筑长城、防御边关、建造阿房宫、修建顯山陵寝。秦规定凡是被判处驰刑、治狱吏不直者,还有商人和赘婿等,都必须从事相的劳役。

随着后来秦朝对匈奴作战的需要,大量的刑徒幵始从事农业劳动、兵器制作以及其他手工业的生产,在客观上促进了秦朝的强大与繁荣。

强化刑徒押解制度

由于当时的交通工具不发达,押解路途往往十分遥远,因此,为了杜绝押解犯人的官吏在押送过程中的慵懒和私自放跑犯人,秦朝对押解官吏规定了严格的押送期限和法律责任。负责押解的官吏失期三天到五天,会受到责备;失期六天到十天,会被罚相当于一个盾牌的钱;如果失期超过十天,则会被罚相当于一件错甲的钱。而且失期,也可能被判处死刑,说明秦朝时已经幵始注重对狱吏等相关监狱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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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秦朝统治者还较为重视押解过程中人犯的权利保障和法律的执行。收押犯人要署明其受领口粮的曰期,受领囚衣与否,有妻与否。对于应该领受口粮囚衣的犯人要按律令继续发放。由此可知,对于负责押送的一方官员,必须将法律所赋予的犯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是否落实,予以详细表明。接收一方的官员在接收时必须严格核实上述情况,以保证人犯的相关权益和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建立严格的监狱管理制度

随着刑徒的日渐增加,监狱数量不断增多,秦朝统治者认为必须建立一系统的监狱管理制度,才能实现禁奸止过的目的。秦朝的监狱管理制度相比前朝而言,具有明显的体系化、完整化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监督管理的严密性

首先,秦朝狱吏要求刑徒必须着赭色囚衣,身背刑具。刑具是人犯区别于管理人员、普通民众的标志。秦朝命令犯人着囚衣,背刑具,这样不但便于狱吏对人犯进行监管,并可有效地防止其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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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设立多重监管岗位。秦朝监狱设立署人和更人。署人负责站岗守备,更人负责看管人犯,二者分别对刑徒的行动进行监督和限制。除此之外,秦朝还设立了让刑徒参与监督管理的监狱制度,利用犯罪较轻的刑徒来监督和管理罪行较重的刑徒,由城旦司寇来监督管理城旦舂等刑徒。当城旦司寇人员不足的时候,可以由符合一定条件的隶臣妾刑徒担当监管之责。

秦朝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在监狱看管方面人力上的短缺,加强对刑徒的监管,后由于司寇与狱吏相互勾结,共同欺压其他刑徒,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客观上也成为了引发秦朝暴乱的因素之一。

最后,针对刑徒的监管,制定了明确的赏罚制度。秦朝为了加强对刑徒的管理,防止刑徒逃跑,进行了针对性的立法。在监督城旦的过程中,发生了城旦越狱逃跑的事件,那么隶臣就要受到完为城旦的处罚,并且还要采取连坐的惩罚方式,将隶臣的妻子和孩子也一并划归为孥。与此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奖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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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对于那些通过用劳役来清偿货赎债务的人,允许其在农业生产的繁忙季节,回家二十天进行农业生产。如果一家有多人通过劳役抵偿货赎债务,致使家中无人照看者,法律规定可以将其中的一人放回,允许轮流从事劳役。但这项制度只是针对以劳役来偿还债务的人,并不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只是秦朝统治者在大量刑徒被从事劳役,导致农忙季节缺乏相应劳动力时所采取的缓解措施。

从划分刑徒的种类,到刑徒人员的补充,再到建立系统化的监狱管理制度,标志着秦朝的监狱己经初具规模,监狱管理上形成一定的体系,但是在对于刑徒的补充上有扩大化与滥化的趋势。秦朝在监狱的制度模式创立与管理方面,开创了时代的先河,此后的汉朝在总结秦朝监狱管理的经验上,对其进行了批判性的吸收与借鉴,从而建立了中华法系独具特色的监狱制度,并不断为后世所沿袭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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