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接种记录要带什么(接种记录保存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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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接种记录要带什么(接种记录保存至少5年)

学生的接种记录要带什么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解读

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要求严格疫苗监管,规范接种行为,坚决保障疫苗接种安全。专家认为,改革疫苗监管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构建更为合理的疫苗安全网络,保障接种安全。

取消疫苗批发环节

中国医药工程设备协会会长顾维军认为,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过长,流通过程牟利空间巨大,链条上各相关方参与非法经营疫苗的利益驱动明显,使得非法疫苗商贩很容易获得“可乘之机”。

为此,条例规定,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销售和配送第二类疫苗,简化了流通环节,有助于对第二类疫苗流通进行监管。同时,规范疫苗采购渠道,强化配送管理,也保证了第二类疫苗采购的公开、透明、规范。”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说,原来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只要具备条件,仍可以承担疫苗配送业务。疫苗经营企业逐渐向疫苗配送商转型,有利于疫苗全程储运中的质量控制,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

全程冷链“不断链”

“疫苗对温度敏感,需要通过全程冷链来保证疫苗质量和效果。”宋华琳说,但我国目前客观上存在冷链设施不足、冷链技术落后等问题,且缺少有力的监管措施。

为此,条例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明确配送责任,强化储运的冷链管理,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部分疫苗还应加贴温控标签,同时在疫苗接收环节增设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医师郑景山认为,这不仅从疫苗生产供应的源头,也从疫苗使用端(接种单位),规范了各自对于疫苗冷链溯源管理的要求和责任,从而使疫苗的全程冷链管理有了多角度的保障。

建疫苗全程追溯体系

“任何一个疫苗不良事件发生,均会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如果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甚至由此形成对疫苗质量的不信任。”顾维军说。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相关企业和单位应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全程可追溯;对包装无法识别、来源不明等情形的疫苗,要如实登记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疫苗安全尤其需要实现全程可追溯。”宋华琳表示,建立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有助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倒逼疫苗生产企业切实改进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疫苗安全有效,一旦发生问题也能及时召回。有助于监管部门对疫苗供应链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发生问题时及时查明责任主体,界定事件成因,制定应对方案,落实法律责任。此外,还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预防接种

看广东·数字

据悉,全省实施免疫规划至今,减少麻疹、脊髓灰质炎、破伤风等发病达1150万人,减少死亡20万人。省疾控指出,广东省自1978年实施免疫规划,免疫接种是公认的最成功、最具成本效益的卫生干预措施之一:

自1955年后无天花病例;

连续22年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

连续13年无白喉病例报告;

2012年实现了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标;

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从1992年的16.72%,下降至2006年的1.92%,再降至2013年0.97%;

全省麻疹疫情大幅下降,流脑、乙脑等发病率稳步下降。

不接种风险远>

接种不良反应

2015年广东省麻疹报告病例2188例,报告发病率为2.04/10万,与发病水平最高的1959年相比,报告病例数和报告发病率均减少了99.9%以上。

(何雪华、粤康信)

国务院法制办、食药监总局、卫计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鼓励通过商业险补偿

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

国务院于日前公布并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围绕决定的有关热点问题,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的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决定在完善追溯制度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决定在现有疫苗购销、接种记录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此外,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条例有关接种记录的规定:“实施接种,应当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问:决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作了什么补充规定?

答: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以期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提升预防接种补偿工作的效率,并逐步提高补偿水平,解除预防接种的“后顾之忧”,增强人民群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

问:针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中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决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处罚、追责和问责力度?

答:一是针对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给予责任人员5年至10年的禁业处罚;二是增加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未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增加了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四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法购进第二类疫苗以及生产企业违法销售第二类疫苗的行为,作了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山东非法疫苗案:

45家经营企业严重违法

据新华社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昨日发布通报称,截至25日,已查实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45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编造药品销售记录、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疫苗等生物制品、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等严重违法行为。

拟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41家。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的企业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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