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指使投案后续(男子投案自首因为打死人)

在明世宗(朱厚熜)嘉靖二十七年四月初七夜,在大明陪都南京发生一件大案,以至于陪都南京的大理寺不敢审理直接移交到北京的大理寺,那这是怎样的一个案件呢,事情还得从一起失手打死人案说起。

男子被指使投案后续(男子投案自首因为打死人)(1)

“不、不好了……我把别人打、打得不能动了,是不是打死了,这下完了,这下真完了,我好像把人打死了。在南京绸缎庄当伙计的赵广元已经是失魂落魄了,反反复复就这一句话,不好了,不好了。但赵广元这句磕磕绊绊,惊魂未定的话一出口立刻把当地当“总甲”李延广吓得半死。“总甲”是明朝设立的最基层的乡村吏员或者地方职役,根据明太祖制定的规矩,每甲辖数十百家,往往为一乡。乡中设乡约约束,有里长司劝化之事,而统归总甲管理。每堡设牌头四名,总甲一名,皆于种地民人内择其诚实者充任,司稽查欠地租、偷窃为匪及来历不明者之事。也就是说,“总甲”相当于派出所所长,有维护地方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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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甲”李延广当时在“铺”(注:类似于治安亭)内值班,当时已经是半夜了,本以为一宿无话,只需一觉睡到天亮就可以交班清晨交班。自己就可以回家休息。万万没有想到,到了深更半夜,一个大瓜下来差点拍死李延广。这看着平时老实巴交的赵广元真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啊,看来这老实人急眼了,爆发力也是挺强啊,“总甲”李延广首先让赵广元安静下来。让他仔细说说,还有一点就是看看人死没死,只要是没有死的人一切都好说,赵广元略微镇定一下,缓缓说道。“一个贼人摸进我家偷东西,被我发现,我就和那贼人厮打起来,那贼人打破了我的额头。”王福广咽了一口唾沫继续说道:“我顿时急眼了,就,就打了那贼人几下,他、他就动弹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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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甲”李延广听到这里特意地瞟了一眼赵广元的额头,别说确实有伤,而且还挺重“走,我们还是去现场看看吧,但愿不要出人命!”“总甲”李延广拉上赵广元,一同折返王家,李延广在王家的大门口看到赵家的不高的院墙上被打了一个大洞,目测一下话,李延广觉得自己可以自由进出,也就是说这个大洞可容纳一人多爬进爬出。随后李延广和赵广元一起进入内室,李延广就看见一名男子躺在院子里,身负重伤,奄奄一息。似乎还没有死李延广定睛仔细一看,我X,这人他还认识,这个小贼是当地有名二流子名为钱万贯,也是本乡居民。别看姓钱,可真没钱,叫万贯,太屈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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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及人命案,“总甲”李延广已经觉得这已经不是自己决定判定的事情了,无法定性此案,应该报告县衙,在这种情况下,李延广便将赵广元和钱万贯一并带回,准备在天亮以后移送县衙调查。但谁也意料不到的是,就在当晚三更天左右,钱万贯终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去世。“总甲”李延广立即把这情况报告给了县衙。当地的县令立即派衙役去赵广元勘察了现场。仵作检验了钱万贯的伤口,可以证明的是,钱万贯是系棍棒击打所致。但整体来看,县衙认为认为赵广元对事情的陈述经过情形不清楚,一时委决不下,县衙分歧太大。对赵广元作出暂时羁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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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元在羁押期间又做出了部分补充说明,赵广元说:称这几天他在绸缎庄请几天假,回到乡里就是要把自己家的谷子摊在院子里晾晒,就在当天的晚上听见窗外有异常响动,不免警觉起来,以为有人要偷谷子,自己就蹑手蹑脚地走过去看看是怎么一回,就发现有贼(事后证实是钱万贯)在“凿”开院墙,然后偷了谷子,钱万贯应该是早有准备,拿着绳索、布袋,把谷子打包好,扛到了背上就准备逃跑!赵广元自然不干,立即抄起棍棒追赶钱万贯。二人就此开始厮打起来,钱万贯由于逃跑不及,为了逃命,钱万贯居然捡起挖墙洞掏出的砖块负隅顽抗,穷凶极恶地钱万贯拿着砖头砸破了赵广元的额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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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奋起反击,一来是出于自卫,二来也是被钱万贯的举动激起强烈的义愤,就寸土不让,毕竟钱万贯偷的是他家谷子,赵广元勇敢地持棍与钱万贯搏斗,愤而将其击伤。由于伤势过重,再加上救治不及时,是导致钱万贯死亡的直接原因。后经赵广元的估算,钱万贯一共背走他三斗谷子。言及此,今天的人们不禁要问:“为了三斗谷子舍命相博,值得吗?”,事后报案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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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如果你穿越到明朝嘉靖年间的话,你也会为三斗谷子拼命的。1明制斗即10明制升,按今天的体积计量方法折算,约为10350毫升,亦即0.0103535立方米。关于1立方米稻谷的质量,后来查到1022千克、1170千克、1220千克三种答案。也就是说,1明制斗谷子的质量可能有10.58千克、12.11千克、12.63千克等三种数据。姑且取平均值11.77千克。那这70斤谷子大约合计多少钱呢?由于当时是明朝初期和全盛时期,在当时,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也就是说一两银子大约是一石米,明朝一石米重120斤,明代一斤约合今天1.6斤。那么,一石就差不多是192斤(120斤乘以1.6斤)。明代中期的粮食亩产量,大致为220至240市斤,权且取平均值折算为230斤。那么按照赵广元的说法,钱万贯企图从他那里偷走三斗谷子,约合35千克,亦即70斤,大约是三分之一银子强。也相当于相当于一亩地年产量的30%多。赵广元家也不过五亩地?让这个小贼如此偷盗,换成你,你也得拼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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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铁一般的事实,案情事实也十分清楚,事情看起来也无懈可击。县衙对于赵广元的陈述表示认可,进而据此推断并判定了事情的性质:入室抢劫,钱万贯就是打着盗窃人家谷子的卑劣主意,于夜间破墙偷偷潜入赵广元家,显然属于“夜无故入人家”,赵广元完全有理由采取本来自卫措施,乃至当场将闯入者击毙,都在《大明律》所容忍的“正当防卫”范围之内。不仅如此。窃贼钱万贯悍然用砖头袭击当事人、致其头部受伤,毫无疑问属于“拒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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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明律》,“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杀之……皆勿论”,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不轨之人(盗贼)持武器抗拒抓捕,抓捕者可以当场将其收命,不负任何法律和刑事责任。因此,县衙认定:钱万贯咎由自取,赵广元无罪开释,而且认为赵广元勇气可嘉。县衙的判罚结论一出,赵广元眉开眼笑,直呼青天大老爷。而钱万贯的家人和家属则是捶胸顿足。大骂庸官混官。直呼:“不服!不服!,我们要上告,一直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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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钱万贯家属的一再告诫下,官司一路打到北京的大理寺,陪都南京的大理寺钱万贯家属不信任。在北京的大理寺卿在审阅案卷之后发现了不少漏洞。因此提笔回文给南京衙门予以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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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就是,钱万贯一个人能不能凿开赵广元家的围墙,虽然说赵广元家的土墙不难挖洞,也不结实。但徒手凿墙有点困难,毕竟钱万贯不是练铁沙掌的。进一步来说,是有前提的,凿墙是需要辅助工具的,比如,铲子、铁钎,柴刀、斧头,铁锤等等,总之,钱万贯能够在短时间以内把赵广元家的院墙挖出一个洞徒手是不可能的。然而,事后在案发现场根本没有寻获哪怕是半件属于钱万贯的工具(是没有,还是漏报)!就算是钱万贯赤手空拳地挖墙打洞,手指还不见一星半点创痕,这在验看尸体的报告中也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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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就是,钱万贯偷盗了“三斗米”,按照赵广元的的说法,钱万贯偷窃三斗谷子,也就是70斤谷子奔逃,黑夜之中,在慌不择路的境况中,却能迅速弯腰拾起砖头,又迅疾地立直、旋身,和赵广元展开打斗。而此时的赵广元可是手持棍棒,却依旧抵挡不住钱万贯的攻势,让钱万贯轻而易举地砸破了额头,请问这钱万贯是武林高手吗,还是赵广元太笨。上述情景的合理性有多高。南京地方官员是如何审案的,这是如何审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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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赵广元直言钱万贯偷了他家的谷子,但他的反应的反应正常吗?钱万贯破墙偷谷子、持砖头打伤当事人的等关键都是赵广元一家之言,因为这些情节关系到赵广元个人的黑白、生死,而他在这一系列情况在报告给“总甲”时。赵广元只字未提,仅称有人潜入他家、打破他的额头,案件报告至县衙司时,他仍然维持前述口径不变。只是在得知钱万贯已死,县衙衙司派员勘验钱万贯遗体、勘察现场之后,指出他的供述不完整、不充分,赵广元才给出了第二个口供。这个口供的真实性有多少。大理寺的一系列质问和和怀疑,实际上就是在斥责南京地方县衙的判案不清,当事人赵广元疑似对事实有重大隐瞒,不过是因为死了人,使得他意识到,假如不把口供编排圆满,是不容易脱身的,就开动脑筋,给第一版供述添枝加叶,结果蒙混过关。免除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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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拿到大理寺的正式回文之后,南京巡抚衙门不敢怠慢,立即开始重新审查,经过严查细访终于得出案件真相:在明世宗(朱厚熜)嘉靖二十七年四月初七夜,赵广元与钱万贯私交不错,钱万贯经赵广元允许进入王家,钱万贯商量和赵广元借谷子的事。双方讨价还价,意见不合,发生经济纠纷,旋即上升为肢体冲突。钱万贯出于激愤打破了赵广元的额头,这一下彻底地激怒了赵广元。在赵广元看来,你一个借粮食的还如此猖狂,还敢打我,赵广元于情绪狂乱之下,持棍棒殴打钱万贯,致使钱万贯殒命。该情形属于二人斗殴致人身故,赵广元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依据《大明律》,“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这意味着赵广元弄不好要被处以绞决。落得身首异处。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赵广元开始伪造作案现场,给自家院墙挖了一个洞,布置好现场,制造“正当防卫”的假象。说钱万贯是一个盗窃犯,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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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查明真相之后,南京巡抚衙门依《大明律》判罚《大明律》斩立决。上报大理寺之后。大理寺回文“可”。

我是清水空流,历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关注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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