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帝国和希腊的共同点(希腊与罗马一)

世界大多数地区,伟大文明之发皇都由官僚体系所造成。

任何民族若要超越单纯文化的局限,必须能够掌握充分的物质资源,使至少一部分成员在徒手维生的层次上还享有某种程度的财富与闲暇。

如果要避免贫乏狭隘的地方性,它也必须拥有充分的武力资源,以便加入当代生活的主流,又不失自决的能力。

要应付这些需求,除了建立由一有效官僚体系所支持的巨大军事帝国,通常别无他法。

帝国征服者使许多地方社群臣服于独一的军事权威之下,同时搜刮民脂民膏以支持有特权的统治群;统治者往往借此创造出适合高度文化成就的物质环境。

由是,文明的进展通常以牺牲地方社群为代价,而政府的问题就是如何发展出军事与官僚组织,借以尽量利用地方资源。中国、埃及以及其他许多有名文明中心的历史都证明了这些方法极其有效。

希腊人与罗马人的特别之处,即在于他们能在社群而非官僚的基础上发展出高度文明。

古史形成期中,“城邦”乃是政治组织的典型。

由于地中海世界的特殊地理环境及其他特征使然,一些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社会,遂能在当时流行的军事与行政方式下维持地方的独立,并且参与当时的历史大事。

城邦文化确实也和其他邻近亚洲帝国一样,主要是建立在对子民的榨取上。奴隶制度在任何地方都是重要因素,而某些更强大的城邦(尤其是斯巴达)更能够搜刮一些非奴隶但却无选择权的社群之资源。

然而,和亚洲帝国所控制的广大地区与人口比较起来,这些社群都相当小,不必经过复杂的行政程序便能管理。

不论是以古代或近代的标准来看,它们所提供的文化活动发展的物质基础都很小。以物质奢华而言,没有任何城邦能和邻近的帝国文化相比。然而,这些小社群的财富虽不足以筑成金字塔,却已足为其公民提供闲暇,促成高水准的文化成就。

古代西方政治由于发展的特殊性质,一开始便面临着特殊的政治问题。

类似亚洲帝国这样的组织,必须考虑大规模的军事与官僚组织问题,而城邦却无需作此考虑;小社群的行政需要比较单纯,可以用较简单的方法解决。

例如,雅典城邦即使是在权势最高涨的时期,也能以最单纯的行政程序来处理事务。公众事务的组织形式,使每个普通公民都能胜任最重要的事务,不必借助专业的公务员单位。

因此,从一开始,希腊生活的决定性问题便都是政治而非行政的。由于城邦是公民组成的社群,因此其第一要务便是维持有效的“社群精神”。只要公民团体维持其内部的忠诚与团结,一切就都没有问题。假如公民因为私人或阶级的利益冲突而互相对立,则城邦势将难免于浩劫。因此古代西方政治的关键问题便是“如何建立和谐的群体行动基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古代政治家一致认为,法律乃是团结城邦社会的唯一力量。这并不是一个创新的发现,而是更久远传统的延续。古代西方人民也和大多数的原始民族一样,最先都是以小规模部落或地方社群的形式群居在一起;遵循远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习俗来治理。于此背景下,政治权力通常都是一种“司法”权力。拥有权威的人通常都是村中或部落的长老——人们认为他们特别有资格运用社会行为的传统规则。对习惯法的绝对尊敬,乃是维系社群成员团结的力量,同时也是一切合法权力的源头。世界上大多数地区,原始的法治主义总是随着文明的进步而衰微。幅员广大的帝国想要把异俗殊方的社群联结起来,这种帝国几乎没办法以一个共同的传统基础建立他们的权威。因此一个帝国在扩张初期就必须以“有组织的权力”(有效率的军队与文职官僚即其表现)来取代法律,作为团结众人的工具。城邦则无此需要;新的政治单位虽然比它取代的部落或村落社群更大一些,但种类并无不同,只是规模有异而已。城邦人口不多,人种也相似,因此仍然能够以法律团结众人,不必诉诸官僚工具。于是,如何扩充法律概念以适合城邦的需要,遂成为古代政治的中心问题。原始法治主义的重要原理就是这样保留下来,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一个基础。

另一方面,城邦与法律的关系,却和真正原始社群与法律的关系不同。大多数原始社会都是静态的,只要众人都无条件地服从习俗便足以维系社会生活。然而古希腊人却是极富活力、极为进取的民族。“城邦”的创立就是对早期的部落与地方群体的突破;希腊人积极参与殖民,广泛从事贸易,并且和经常变化的地中海生活潮流有各种接触。在这种情况下,城邦遂更有必要经常修正内政与外交政策。城邦的各利益集团随即发现,控制城邦的政策乃是生死攸关的大事。于是,尖锐的党派纷争和公开的阶级冲突,遂成为希腊政治生活中的经常性威胁。在阶级冲突早期,人们仍然可以援引传统法律来解决问题。例如,雅典低阶层民众对贵族法官依不成文习俗所做判决的公正性丧失信心时,贵族可以把此类习俗制订成成文法典,暂息民怨;这就是我们所知的《德拉古法典》(雅典立法者Draco编制的法典)。但后来自觉受到变迁的社会环境压迫的人对率由旧章的做法不满,他们经常有意地制定新制度,以适应新需要。于是城邦不得不放弃把法律当做绝对传统力量的原始法律观,而把它看成是富创意的政治手腕问题,必须赖众人慎重努力才能解决。

结果便树立了一种模式,不但影响了古希腊,也影响了未来的西方文明。中国人与其他具有高度文明的民族,政治思想的特色都是伦理而非法律;希腊人则自始就将大部分政治精力放在立法与施法上。像梭伦之类的领袖人物,如果生在东方,必然会满足于以伦理典范去形塑社会,但是在希腊,他们却发现做个立法者,以适当的宪政改革消弭城邦的派系纷争,才是最能一展长才的方法。如是,“道德与智识的领导必须形诸法律方为完整”的观念便深植在希腊传统当中,而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著作为其传世不朽之表达。此一观念至今仍为西方世界最显著的特色。

罗马帝国和希腊的共同点(希腊与罗马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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