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即辞退何时实施(超生即辞退或将成为历史)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超生即辞退何时实施(超生即辞退或将成为历史)(1)

资料图。

“虽然我不可能再回去工作,但听到这一消息还是很高兴的。”当看到朋友圈推送的“超生即辞退制度或取消”的新闻时,作为“过来人”的李梅(化名)有些感慨,2012年,因为小女儿的到来她丢了教师的工作。

10月25日,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一会议室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透露的一则审查意见牵动着许多“超生”家庭。

5个月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等4名劳动法领域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了审查建议稿,提出广东、云南等省地方立法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法律。

10月25日上午,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一会议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向四位审查建议人当面反馈了审查意见。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省的地方人大发函,建议这些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适时作出修改。

超生即辞退

“还是觉得一个孩子太孤单,而且我们也还养得起。”当小女儿意外来到时,李梅和丈夫思索很久还是决定留下这个孩子。

从正式备孕开始,李梅成为了“超生大军”中的一员,丈夫做生意,而身为江苏一公立学校教师的她就成了高危人员,去外地、不上户口或上别人户口等是她陆续从“前辈”们那里听来的规避风险的手段。

“我既不想孩子成为黑户,更不想她成为别人家的孩子。”虽然没有刻意宣扬,但当计生人员找上门的时候,李梅早有心理准备,交了社会抚养费,小女儿也正式成为家中一员。

“以前我们那有不少公职人员、老师因为超生被开除。”当单位告知李梅“需要辞职”的情况时,没等单位开除,2012年年底,李梅就自己辞了职。

尽管当时江苏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超生要被辞退,但其第45条规定,公民违反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故而“超生即辞退”成了不少单位的惯例。

而超生与辞退挂钩的现象绝非一地独有,甚至不仅仅关乎“体制内”人员。

2012年7月,广东佛山李女士产下第二个孩子,休产假期间,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第二胎的准生材料,但李一直未提供。当年10月,公司认为其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属于员工行为准则中的严重违纪行为,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

而淡女士在北京一家传媒公司工作近6年后,也因超生丢了工作,尽管她与公司签订的合同2016年才到期。因为未提供生育服务证,公司不予批准淡女士的产假,后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然而,2015年,李女士和淡女士都诉诸法院要求赔偿金后,两案却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判决传媒公司支付淡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员工违法生育二胎,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或开除”;而广东的法院则认可了李女士公司的说法,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超生即辞退”认定不同的背后是各地立法的不同,北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有关于超生员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予以开除;而当时广东省则除规定国家机关等超生职工予以开除外,还明确规定“其他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其单位劳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多地将修改法规

随着2016年全面二胎政策的放开,“超生即辞退”的制度也面临着挑战,30多个省市其后陆续修订了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

然而,广东、云南、贵州等7省的规定中,仍明确了对于超生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

尽管没有了对于其他单位和组织人员的规定,然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的超生员工仍“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且对于超生人员,5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7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等。

海南、云南和贵州也和广东一样规定了超生予以开除处分,而福建、江西等地则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开除公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则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来执行。

在发现7省新修订的地方立法中仍有“超生即辞退”的规定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等4名劳动法领域专家在综合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两个月形成建议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认为,计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规定对违规超生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计划生育法虽然有对违规超生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规定,但并未明确为最严厉的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未规定超生为用人单位可以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违反其对国家的公民义务,而非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王全兴公开解释道,超生违反了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但不违反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以干预劳动关系的方式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收到备案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函告了建议稿中提到的7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其说明情况,辽宁和贵州两地均表示将适时启动对计生条例的修改程序。

而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省则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提出计生条例规定开除或解聘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体制内职工,是对体制内超生人员的从严管理,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并不抵触,且多年来,超生“双开”处理形成了一定社会共识等。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终一锤定音。

其审查意见认为,根据计生法规定,除国家人员之外的人员,超生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而该纪律处分适用主体和处分手段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限定,广东、云南等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广东、云南等5省发出建议函,请他们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相关条例适时作出修改。

“抢生”家庭盼明确规定

尽管听到了关于“超生即辞退”修改的好消息,和已经在私立学校工作的李梅不同,广东的傅新(化名)却没能松一口气。

和丈夫都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她,在2015年9月迎来了他们的小儿子,“晚点生就好了,但我也不能控制”,傅新苦笑道,因为小儿子出生在2016年之前,她成了“抢生”中的一员。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觉得都快神经了。”从小儿子出生后,家境普通的傅新对于社会抚养费和开除风险都有着担忧,她加入了不少2016年“抢生二胎父母”群,注意各地的政策和二胎上户口新政就成了她每天的必备任务。

“新修订的规定并没有对于我们这些抢生情况的明确规定,总不踏实。”傅新回忆着,今天刚听见福建的二胎妈妈上了户口,没有处罚也没有开除;第二天群里就加了一位被开除的广东妈妈。

2016年7月,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要求黄石港卫计局撤销对“抢生二胎”的蒋先生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蒋先生与曾女士系湖北黄石“单独”夫妇,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3年10月30日。孩子出生13天后的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表决通过“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傅新也听说了蒋先生的案子,但在和各地“抢生二胎”父母的交流中,她知道很多类似案子还没有宣判,而更多的还是像她一样仍不敢上户,不敢告诉单位的人,“无论是社会抚养费还是处分,就希望有个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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