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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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目的

1、规范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

2、确保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二、法规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三、责任

1、人事部门负责执行本制度;

2、本公司有关部门及全体职工必须履行本制度。

四、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不得以钱代物,必须按规定实物发放。

(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二大类。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头部护具类

(2)呼吸护具类

(3)眼(面)护具类

(4)防护服类

(5)防护鞋类

(6)防坠落护具类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三)根据(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本企实际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由人事科制定本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详见附表),报厂部批准执行。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

1、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部门根据实际物品所需要,提供进货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由供应部门统一采购。

2、车间、部门需要买防护用品时,由供应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商议购买,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购买的,也必须经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同意才可购买。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证”。经安技部门验收合格签字方可进仓,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4、仓库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保管,不得霉变,如有损坏的不得发放出库。

5、凡劳动防护用品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

1、各部门根据各工种的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科批准后,统一在供应科领取。到期更换者向部门领导开具申领单,经人事科批准后,向供应科领取。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供应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

3、新入厂职工凭人事部门通知,由供应部门按照工种签发。

4、一个职工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最高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发给,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还不适用,可转报安全部门重新审批。

5、职工在厂内调动,原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未到期者,必须按原定期限继续使用,不得提前领取。期限已到可按新工种领取。若调换新的特殊工种,劳保用品确定不符合,对职工身体有影响,由车间报请安全部门,经安全部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

6、职工调出、离职,必须交回所有防护用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7、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科通知执行。

9、外单位来厂学习代培的职工,其工作服、劳保鞋等由原单位自备,我公司不负责供应。

七、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1、安全部门应教育职工,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职工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不到期损坏或丢失者,一般应由职工自理。若确系质量不好造成过早损坏,由车间、部门报请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审定,确需更换者,经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

3、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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