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养犬管理条例修改(山西省养犬管理办法)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5月9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山西省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6月8日前,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办法》规定,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养犬依法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科学设置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办法》还要求,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依法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

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方式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方式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fgc8493@126.com。联系人:王媛媛;王安友。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07。记者 辛戈

来源:山西晚报

关于对养犬管理条例修改(山西省养犬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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