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土地承包证是干嘛的(土地登记你了解多少)

土地确权在全国浩浩荡荡的开展,但是具体的土地登记是怎么个情况,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些,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农田土地承包证是干嘛的?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农田土地承包证是干嘛的(土地登记你了解多少)

农田土地承包证是干嘛的

土地确权在全国浩浩荡荡的开展,但是具体的土地登记是怎么个情况,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些

1、什么叫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登记。

2、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国家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3、土地登记依照什么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4、土地登记分为哪几类?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

5、土地登记有哪些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6、土地登记是以什么为基本单元进行的?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7、土地登记机关如何确定?

(1)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2)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国家或者省批准的中、省直单位和跨市(行署)行政区使用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4)跨市(行署)、县(市)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8、什么叫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9、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办法:

①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②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10、对初始土地登记公告异议应如何处理?

(1)申请复查

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申请复查时,复查申请人应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并按规定交纳复查费。

(2)复查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者及其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的复查内容进行复查。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11、对未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如何进行土地登记?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12、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怎样申请?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2)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3)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4)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13、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料身份证明。

14、什么是设定土地登记?

设定土地登记是在初始土地登记以后,经权利人与义务人或债务人订立协议或依法由权利人单独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申办的对宗地上新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某宗土地上原来没有设立某种权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现在依法设立了该种权利,就称为该种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

15、土地设定登记具有哪些特点?

(1)设定登记的土地权利是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且未经确认登记的;(2)设定的土地权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3)设定的土地权利必须具备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4)设定土地登记具有经常性和分散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设定登记。

16、土地设定登记有哪些类型?

土地权属设定登记按照所登记的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3)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5)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6)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7)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8)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9)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17、土地设定登记收费有哪些标准和规定?

根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规定:

(1)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2)收费项目及标准①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单 位 性 质、收 费 标 准

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企 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

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②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18、什么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分为3种类型:(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2)其他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

19、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依国家行政行为而获得的权利;(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受范围限制;(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明确的期限;(4)城镇范围内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5)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受法律限制。

20、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2)旧城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的,使用权人应当在旧城改造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实施方案以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证书,申请土地登记。

2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③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申请人还须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法律特征?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有偿取得;(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使用期限限制.

23、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2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4)有关税费的交纳凭证;(5)其他证明文件。

25、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估价结果要备案;(4)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26、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3)土地估价备案材料;(4)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6)建设用地批准书;(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8)其他证明文件。

27、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审批;(2)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范围限制;(3)取得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须支付资本金;(4)在授权期限和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处置土地使用权;(5)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

28、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4)《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5)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的材料;(6)建设用地批准书;(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8)其他证明文件。

29、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租赁合同;(3)建设用地批准书;(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5)其他证明文件。

30、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在接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以及有关协议,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31、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3)权属界线协议书;(4)其他证明文件。

32、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3)联营合同;(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5)其他证明文件。

33、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

34、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2)拍卖金支付凭证;(3)其他证明文件。

35、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设定受范围限制;(2)当地上存在房屋等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时,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3)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4)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进行地价评估;(5)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6)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7)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6、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土地使用证;(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3)土地估价报告;(4)下列其他相关文件:

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②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③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④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37、可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

(1)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2)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4)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8、不得设定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有哪些?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财产;(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土地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土地财产。

39、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哪些法律特征?

(1)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2)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3)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4)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40、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文件。(3)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4)有关部门认证的出租地块开发投资证明。(5)其他证明文件。

41、什么是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42、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土地权利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发生转移的;(2)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赠与、分割、合并的;(3)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4)土地权利人名称或者地址、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其它条件发生变化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申请时限、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2)申请时限。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公房出售批准文件;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③《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④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⑤其他证明文件。

44、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有哪些限制?

目前,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农用地调整。(2)土地征用。(3)四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4)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变更。(5)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引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

45、哪些情况属于不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变更?

(1)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

(2)《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3)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变更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46、哪些情况属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变更?

(1)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47、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3)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4)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5)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6)其他证明文件。

48、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3)转移协议批准文件;(4)其他证明文件。

49、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遗嘱等。(4)有关批准文件。(5)其他证明文件。

50、名称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述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政府批地文件、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3)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4)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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