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需要经营许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计算机需要经营许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1)

一、许可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第二章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32号)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 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

  (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境内厂家生产的产品,申请者须为生产厂商。

2、境外厂家生产的产品,需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公司作为代理公司申办销售许可证并在中国境内代理销售,申请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中英文授权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3、病毒防治类产品,申请者须在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计算病毒防治研究备案。

4、采用密码技术的产品,申请者须具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批文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产品检验报告

4、信息安全企业承诺声明

5、企业介绍信

6、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病毒防治类产品须提供)

7、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8、产品技术说明书

9、代理境外产品授权书

10、其他材料

四、证照名称及有效期

 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有效期:两年(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 销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五、申请人履行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申请人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前,申请人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2、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时,申请人要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3、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时,申请人若仍在销售该产品,须办理延期申领手续。

  4、申请人要确保产品检验报告或者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真实、可信。

  5、申请人要保证实际销售的产品与送检样品一致。

  6、申请人要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

  7、申请人不得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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