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在秦国的改革措施(从秦朝依法治国重用商鞅入手)

引言

商鞅变法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改革之一了,而商鞅变法之所以能够如此闻名,以至于两千多年后的我们都还对这一改革耳熟能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大概要数其成效之显著。秦始皇最终能够统一六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帝国,当然离不开他的雄才大略和他手下大臣的尽心辅佐,但更为关键和基本的大概是商鞅变法为秦国富强所打下的坚实基础。

可以说,秦帝国的统一是商鞅变法得以流传于后世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这也造成了人们大多只知道商鞅变法,而不知道商鞅变法的具体内容,也就不知道商鞅变法为何能在当时起到如此巨大的作用。另外,人们大多只清楚商鞅变法的积极影响,殊不知历史上曾有许多人争论过商鞅变法是否是秦帝国速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的目的,便是向大家较为详细地介绍一下商鞅变法的具体措施,以及对“商鞅变法导致秦帝国速亡”这一观点进行一个简单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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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画像

雷霆改革:商鞅改革的措施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其时机是再合适不过的了。当时正值封建地主制迅速发展,却受到传统的领主制顽强阻挠的时刻,各国在当时实际上都已经开始了变法,比如说李悝在魏国的变法以及吴起在楚国的变法,但这些变法都因为遭到了旧贵族的反对而无法顺利进行。

此时的秦国实际上也面临着这个问题,因此秦孝公就意图广纳贤才,锐意改革,根据《秦本纪》的记载,秦孝公当时发出了“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切尊官,与之分土”的求贤令,改变秦国命运的商鞅便在这个时候响应号召,来到了秦孝公的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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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画像

商鞅的改革的措施和手段都是雷霆万钧的,幸而有了秦孝公这位贤主的全力支持,这样的改革才能持续下去。在政治上,商鞅便一举击到了旧贵族的痛处,他废除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转而实行了军功爵制,并制定了相应的二十等爵制,将战场上的表现与士兵所能获得的官爵严格地联系了起来。

据《商君列传》中是这样记载的:“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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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本纪》竹简史料

这样一来,不仅严重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而且充分地激发了士兵和将领在战场上杀敌的动力。同时在经济上,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的土地所有制,即所谓的“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了此前在秦国实行的封建贵族占有大量土地的领主制。同时,还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奖励耕织。

《商君列传》中是这样记载这一政策的:“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这一经济政策实际上奠定了未来中国两千年封建王朝经济政策的一个基调,虽然历朝历代的经济政策都有调整,但万变不离其宗,商鞅的经济政策都是其基础所在。在社会官吏上,则实行了连坐制度,以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互相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不轨之人,则需要向官府控告,否则其余各家便需要一同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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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连坐制度的危害

这也就是《商君列传》中所说的:“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除此之外,商鞅还对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都进行了改革,特别是对于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可以说奠定了未来中国封建王朝地方行政体制的基石。商鞅首先从民间治理的角度出发,建立起了地方基层的组织机构,也就是民间的亭长制和三老制。

《商君列传》中是这样记载的:“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有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听诉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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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列传》史料图

这是民间最基层的治理制度。然后,商鞅又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的行政区划和设立了新的行政机构,这是从政府层面对地方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一改革建立了时至今日我们都还在一定程度上运用的县制,详细地设立了地方的各级官职,成为了日后郡县制的雏形。

《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对于商鞅所设立的地方官职有详细的介绍:“县令、长,皆为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吏之秩,是为少吏。”

除此之外,商鞅还对当时秦国落后、原始的社会风尚进行了改革,并且针对度量衡等等较为细节的制度也进行了统一的设定。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秦国日后的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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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公卿表

传于后世:商鞅改革的影响

商鞅变法对于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其许多准则、措施甚至一直影响到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而其中最为重要且关键的影响,便是商鞅对于法治的强调,商鞅曾经许多次强调过法治的重要性。

《定分》中记载了商鞅说的话:“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修权》中则记载道:“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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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塑像

在这样的原则下,商鞅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秦律》对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甚至还有针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篇目。在此可以为大家列举一些《秦律》中的具体法规,以此就可以看出《秦律》之完善。

其中属于行政法方面的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傅律》、《内史杂》、《徭律》、《寺空》、《军爵律》、《公车司马猎律》、《中劳律》、《屯表律》;属于经济法方面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军工》、《效律》、《藏律》、《牛羊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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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

《法律答问》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运用和解释。《封诊式》主要是诉讼程序法规和有关勘验、审讯等法律文书的程式。除了颁布大量法律条文以供判决时参考外,商鞅还极力强调“壹刑”,即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平民还是贵族,甚至是太子犯了罪都是受到同样的处罚。

《秦策》中记载商鞅是这样执法的:“法令至行,公平无私,法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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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

在这样严格执法、一视同仁的情况下,法治的精神很快就传遍了秦国全境,“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法制很快就建立了起来。而这种法治的精神,也一直影响了其后诸代的封建王朝,比如紧随秦朝其后的汉朝,便是实行“外儒内法”的典型。

其次,商鞅变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封建专制的行政机构。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介绍的,这一措施不仅为秦的统一立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日后秦王朝实行的郡县制打下了地基,而且为日后中国历史上众多的封建专制王朝树立了一个地方行政制度的典范,让后世的封建王朝能够在此基础上进行自己的地方行政制度建设,可以说是建万世之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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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中央到地方

再次,商鞅变法的措施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打击了旧贵族领主的利益,推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崛起。包括军功爵制度、开阡陌制度等等,对于旧贵族领主都是巨大的打击,使得旧贵族领主不再能自动地享有高官厚禄以及大片土地,旧贵族领主也不能再将国家的封地视为己有,按照自己的喜好来缴纳赋税,并且极力地压榨在自己土地上的农民,将之视为农奴对待。在商鞅变法之后,不仅土地大量地到了新兴地主的手里,致使国家的赋税大量增加,而且使得平民从沉重的压榨中解脱出来,可以参加国家的军队,为秦国的征战而服务。

最后,商鞅变法还改变了秦国相对落后的社会习俗,使得秦国成为一个更加文明的国家。当时相比于中原诸国来说,秦国的社会习俗还相对有些落后,还有男女同居一室、同席而居的现象,在商鞅变法后,秦国的面貌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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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大的秦朝

《商君列传》中对变法后的秦国社会风貌有这样的记载:“其国塞险,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甚司而顺,右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官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牯,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 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庭,其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

商鞅之过:商鞅变法与秦速亡有关吗

商鞅变法当然对后世有着极大的积极作用,但历史上也不乏有人批评商鞅变法中所过于推崇的法家精神实际上是秦帝国速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陆贾在《新语》中就指出:“事逾烦而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亟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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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贾雕像

这样的批评不能说没有道理,但看上去似乎并不全面,也并不完全客观公正。对于商鞅的许多批评实际上来自于西汉的思想家,他们站在取代秦的新帝国的角度上评判秦朝,自然是带有一些偏见的。这些思想家中不少还是后来鼓吹独尊儒术之人,那么他们的观点是否客观,确实是存疑的。

客观公正地来看,商鞅变法后秦国所推行的法治的确是有过于严苛之处,陈胜、吴广的起义恰恰就是因为秦法过于严苛,两人要受重罚,因此才决意揭竿而起。但这并不是秦速亡的唯一原因,也不是主要原因。

秦帝国的速亡,我想应该更多地归结到统治者的暴政之上,秦始皇在统一了全国之后,迅速地在全国大兴土木,而当时的秦帝国正是国库空虚、百废待兴的时候,刚刚经历过多年战争的民众此时又要被征发去各地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民众自然是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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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儒内法

而秦初的社会实际上又是不稳定的,六国虽然被消灭了,但残余的统治阶级仍然大量地存在,他们都在看着秦帝国的作为,以期一举推翻它,后来揭竿而起的项羽不就是楚国贵族的后人吗?

实际上,法家的精神和实践在后来的诸多封建王朝都有实施,批评秦王朝最凶的汉王朝,实际上就是“外儒内法”最典型的代表,汉朝的王公大臣们一方面严厉地批评秦朝严苛的法律,实际上自己也在干着同样的事情,他们只不过是为法家思想披上了一层更为柔和的儒家思想的外衣罢了。

因此,将秦速亡的罪过归结到商鞅头上实在是有些不甚合理了,一个帝国的灭亡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不去考虑这些综合的因素,而将之归结于一个百年前的前人头上,实在是有些不合适了。

参考资料《商君列传》、《汉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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