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再婚百年后房产怎么处理 生父去世儿子以产权人名义让80岁继母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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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离世,儿子小张以产权人名义要求80岁继母搬离生活近20年的房屋。

12月3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常阿婆与张老伯在2000年登记结婚,虽说俩人是半路夫妻,但平日里相互扶持,张老伯身体不太好,常阿婆一直照顾有加。

2018年3月,张老伯因病去世。常阿婆没想到,一年后,张老伯的儿子小张将她诉至青浦法院,要求其腾退和张老伯在其生前一直共同居住的房屋,此时常阿婆已80岁。

该房屋是张老伯在1994年出资8000多元购买的售后公房,登记在张老伯一人名下。2004年6月30日,张老伯和儿子小张就该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张老伯将房屋以26万多元出售给小张,同一天,张老伯也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小张名下。

小张认为,房屋是其父亲和其亲生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系张老伯与常阿婆结婚前的婚前财产,后以买卖形式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他还表示,张老伯和常阿婆结婚时,自己已成年,且未共同生活,自己与常阿婆没有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常阿婆没有赡养义务。另外,常阿婆他处有房,且其有子女,其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常阿婆无权占用自己的房屋,现自己要售房筹钱,所以诉请要求常阿婆腾退该房屋。

常阿婆则认为,自己与张老伯自结婚以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其照顾了张老伯近二十年,不愿搬到其他地方居住。另外,小张所说的其他处房产是其儿子申请经适房时将自己名字列为了申请人,实际上是孙子的婚房,自己不便去居住。张老伯是为了给小张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才把房屋过户给小张的,但是小张并没有实际付款,只是用张老伯的房子做了抵押,并转到自己名下。

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原系张老伯与常阿婆结婚前购买,确属于张老伯的婚前财产。常阿婆与张老伯结婚后,经张老伯同意入住系争房屋。张老伯与常阿婆作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张老伯负有以自己名下房产提供常阿婆居住的义务。虽然张老伯处分自己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无需经过常阿婆同意,但是小张无偿受让属于张老伯的份额,也应同时受让张老伯以系争房屋提供常阿婆居住的义务。且常阿婆与张老伯在系争房屋中共同居住了十八年,要求八旬老人在老伴去世后搬离二人共同生活的居所,对老人的打击可想而知。

法院表示,原告小张虽未与被告形成继母子的抚养关系,但仍然与被告形成姻亲关系,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拮据至不得不处分系争房屋的地步,故对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常阿婆搬离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上海青浦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法律上,房子确实归属儿子小张所有,但从情理看,常阿婆年岁已高,确无其他房屋可居住。法理和情理并不对立,它们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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