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怎么定义的(农民工是什么)

1948年的淮海战役中,我人民解放军出动民工543万人,其中随军常备民工22万人,二线民工130万人,后方临时民工391万人;担架20.6万副,大小车辆88万辆,挑子30.5万副,牲畜76.7万头,船只8539艘;筹集粮食9.6亿斤,运送到前线的粮食4.34亿斤参战兵力与支前民工的比例高达1:9,强大的后勤补给,是胜利的保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有大量的人民群众推着小车为部队运送补给作为后勤,保证了战争的胜利,所以形象地称为是用小车推出来的淮海战役胜利后,华东野战军司令员陈毅曾深情地说:“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农民工是怎么定义的?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农民工是怎么定义的(农民工是什么)

农民工是怎么定义的

1948年的淮海战役中,我人民解放军出动民工543万人,其中随军常备民工22万人,二线民工130万人,后方临时民工391万人;担架20.6万副,大小车辆88万辆,挑子30.5万副,牲畜76.7万头,船只8539艘;筹集粮食9.6亿斤,运送到前线的粮食4.34亿斤。参战兵力与支前民工的比例高达1:9,强大的后勤补给,是胜利的保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有大量的人民群众推着小车为部队运送补给作为后勤,保证了战争的胜利,所以形象地称为是用小车推出来的。淮海战役胜利后,华东野战军司令员陈毅曾深情地说:“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

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民工最高光的时刻。那么我们当今所称的“农民工”这个称谓是如何形成的呢?

我国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后,开始大量涌入城市,渐渐出现了农民工这个词。

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君认为,在我国实施多年的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也就是说,“农民工”中的“农民”是指身份而不是职业。

近些年,官方把农民工称为“进城务工人员”,在一些比较正式的场合做如下解释:所谓“进城务工人员”,实际是指本县(市)境内,户籍地在乡村,进入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或外县(市)进入本县(市)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那么我们看到,不管怎么解释,农民工的核心就是户籍在农村。也就是说农民工这个称谓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连。

而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到了2018年已经有30个省出台了相关政策取消农业户口。预计到2022年,中国将全面取消农业户口。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的法律法规针对农民工呢?在当今这个节点上就会显得非常尴尬。

2020年5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这就非常尴尬了啊,2014年国务院说要取消农业户口,到了2020年说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且不说,农村居民是什么意思呢?

我检索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提到“农民工”和“农村居民”的非常多,但是没有一个文件定义了什么是“农村居民”。那么这就是一个糊涂账,你可以说用责任田、宅基地来定义农村居民。但你没有证据啊,所以这个事情就扯不清楚。

那么我们就假设农民居民已经搞清楚了,我来提两个问题。

一、企业高管算不算农民工?

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从这句话来看,只要你的身份是农村居民,并且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那就是农民工。那我做个董事长、总经理,这也是劳动,所以很明显,职位再高只要身份在那里,就算坐办公室吹空调,他也是农民工。

诶,有的人就要说了,不对啊,农民工明明就是穿得灰头土脸在工地上干活的啊!呵呵,那你拿文件出来啊。拿不出来吧?

二、工资有必要区别对待吗?

你们觉得工地上搬砖的有没有可能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城里人呢?完全有可能对吧?那这个城里人跟农民工混在一起,搬砖。他的工资要不要保障?

如果要,请问这个文件为什么不叫《保障工人工资支付条例》?

如果不要,为什么要把付出同样劳动的人区别对待?

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发文,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连人身损害赔偿都要统一了,农业户籍都要取消了。为什么在保障工资这个事情上,还要分一下城乡呢?我们是不是可以再进步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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