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因感情犯罪真实案例(15岁少年与未满14岁谈恋爱发生性关系)

15岁少年与未满14岁少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是否造成犯罪?

未成年因感情犯罪真实案例(15岁少年与未满14岁谈恋爱发生性关系)(1)

15岁少年因强奸被判刑。2022年5月13日,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强奸案,一名十五岁少年多次与一未满十四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被少女父母告上法庭,最终法庭宣判:被告人未成年的十五岁少年犯强奸罪,获刑一年九个月,并向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叛逆少年不服父母管教。原来,15岁的小张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沾染很多不良习气,不听从父母的管教,经常与父母大吵大闹,还不断采取离家出走、自残等激烈方式与父母对抗,进行威胁,致使父母怕小孩子出事,也就放松了对小张的管束。后来小张整日游荡于社会,行走于江湖。小小年纪成了城市的漂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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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懂少年找到心灵寄托。小张在流浪过程中,遇到了未满小欣(化名)后来就变成为男女朋友,少不经事还处于懵懂期的小张将小欣视为唯一能与其进行心灵沟通的爱人。其实小欣还不到14周岁,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两个不自觉即发生性关系。

卿卿我我致身心伤害。15岁未成年的小张出于自身心理和生理的需要,频繁找地方与小欣发生性关系,但小欣还未年满14岁,她身心发育还不成熟,频烦的发生关系对小欣的身体和心理均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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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窗事发告上法庭。俗说话纸终归包不住火,两个小孩子之间非正常的交往和非法性关系,不经意被双方父母发现,两家都分别对小张和小欣进行了管理教育,但两个是如胶似漆,未能得到有效制止。最终,小张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小欣父母也告小张强奸罪。

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判定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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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害者来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涉嫌强奸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应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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