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对象的调整(经济法学本体论)

试论经济法对象的调整(经济法学本体论)(1)

内容结构及研究思路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两个基本问题

顾功耘等认为,对于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必须解答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经济法外部的独立性问题,一是经济法内部的结构性问题。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论争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即“否定说”与“肯定说”。

(一)否定说

典型的说法:(1)学科经济法论。该说法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2)经济行政法论。该说法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得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3)综合经济法论。该说法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二)肯定说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时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纵横说、密切联系说。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关系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社会公共性说。

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流行学说

关于经济法具体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七种。

(1)杨紫烜“经济协调关系说”。

(2)李昌麒“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3)刘文华“经济关系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4)王保树“社会公共性说”。

(5)漆多俊“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6)史际春“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

(7)张守文“国家调制关系说”。

以上内容主要来源于——顾功耘、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载《法学》,2001(02):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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