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测未检出是否合格(董国女律师讲解)

机动车环保检测未检出是否合格(董国女律师讲解)(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相关的典型案例讲解,本文要解析的案例是孙某诉原浙江省环境保护部门环保行政许可案。环保问题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案是涉及到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相关问题,具体涉及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在审视某个行政行为的时候,有可能是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出现了问题,然后对我们权益造成损害,也有可能是所依据的相关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出现了问题。本案是对环保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财产的问题,在提起相关诉讼的时候,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

2015年3月,省环保部门向苏某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核发了黄色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色的标志是对机动车的出行有一定的限制的,这是一种对于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许可。之后,孙某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标志,并要求对环保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同年的10月,孙某提交的机动车排放鉴定申请,次日该车经排气污染物检测结论为合格,省环保部门为其核发的绿色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证。这是整个案件的过程,当然了,在颁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证过程之中,也是在起诉的整个过程之中,获得了绿色机动车的环保标志。

法院一审认为,原省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的职权来源于行政许可法以及省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相关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委托具体的监测机构发放合格标志。

本案中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标志是有其职权来源依据的,但是,涉及到环保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当事人认为该规定出现了问题,但是最后经法院审理发现涉案的车辆不属于环保部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中的,无记录车型。审查的文件其实有具体的规定,应当按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间或者采用技术鉴别的方式核发环保标志,但是,省环保部门在核发相关环保标志的时候,采取的是按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间,但是其实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进行选择。

实践过程中没有采用技术鉴别的方式来发布环保标志,然后车辆是符合发放绿色环保标志条件的,因此,省环保部门在作出相关的环保标志发放的时候是程序存在错误,实质上当事人的车辆是可以核发绿色标志的。

最终省环保部门已经给当事人核发了绿色标志,所以,判决相关的发放黄色标志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这个案件就是发放黄色标志确实是错了,但是错并没有错在这个规范性文件出现问题,反倒是这个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的规定,就是这该条的规定,就是我们刚才说的,按机动车注册时间或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标志。而是说相关的行政机关在核发相关的证书或者标志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所以,我们在审查的时候,不能够一概地认为只要是一个行政行为错了,就认为这个文件肯定是存在问题的。我们要严格地审查相关的文件,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该把握审查方式,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在本案中,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法院向原环保部发函了解情况,原环保部的复函作了重要的介绍。在这个案件审查过程中,既要考虑行政行为本身,也要考虑机动车环境检验合格标志,这不仅关系到车主本身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大气污染防治的整体的相关政策的推进。最终通过审查,认为这个规定是合法的,然后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误。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可能你知道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你认为是有问题的是错了,但是你找不到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你可能会猜测、推测说这个问题可能出在这个规范性文件,或者是出在行政行为这些事情。如果说你没有办法来准确判断的话,特别是像这种专业性比较强的环保的规定,你可能理解起来相对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然后将跟案件相关的一些资料,然后通过向律师咨询,来具体地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从定性的角度,从搜集证据的角度,特别是从整体维权方案设计的角度,为大家指明方向。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因为整体方案的错误而失败的案例,我们接触过很多。有很多案子,比如说方向都设计错了,然后做错了来找到我们。有的案子是可以挽回的,当然也有的案子是无法挽回的,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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