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合同诉讼时效(未满18周岁所签署的合同)

#创作挑战赛#

1、案件事实:

隋某某于2002年7月8日出生。2019年11月6日,隋某某与黑龙文化公司签订《“直播艺人”合作协议》,约定:隋某某成为黑龙文化公司旗下签约直播艺人,隋某某的网络直播相关的演出活动由黑龙文化公司安排、运作;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即从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6日;黑龙文化公司为隋某某提供服务内容包括专业经纪、职业定位、技术支持、培训晋升、商业转化、维权保护等;收益分配由黑龙文化公司负责收取相关酬劳,在扣除合作事项成本后,按照以下比例分配,隋某某的直播提成:按实际到账金额,三万元以下公司50%,主播30%,运营20%,三万元以上公司44%,主播34%,运营22%,五万元以上公司38%,主播38%,运营24%。隋某某未经黑龙文化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向黑龙文化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等条款。

案涉协议签订后,至2020年4月隋某某按照约定在黑龙文化公司的安排下在快手平台上进行视频直播。黑龙文化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隋某某支付主播分成并抽取主播收入提成,累计共计59,717元。

另查,黑龙文化公司以隋某某违反《“直播艺人”合作协议》约定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将隋某某诉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诉请隋某某支付违约金271,245元,经法院判决驳回黑龙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案涉合同签订时,隋格格尚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其在当时签订的合同,无论合同条文是否简单或者复杂、且需要解释、说明,该合同未经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均不发生法律效力。黑龙公司无权主张合同对对方有法律约束力,进而依据合同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成立合同诉讼时效(未满18周岁所签署的合同)(1)

注意直播合同的收入及运营分配问题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中认定《“直播艺人”合作协议》因合同签订时隋某某未满18周岁,且该合同未经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直播艺人”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黑龙文化公司依据《“直播艺人”合作协议》抽取隋某某直播工作收入提成的行为自始无效,黑龙文化公司应返还隋某某的直播工作收入。

黑龙文化公司辩称其为隋某某提供了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及直播辅助人员,应考虑到其该部分支出。经查明,《“直播艺人”合作协议》约定的黑龙文化公司提成系在扣除合作事项成本后,按照比例分配,故黑龙文化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判决黑龙文化公司返还直播收入59,717元。

不成立合同诉讼时效(未满18周岁所签署的合同)(2)

未满18周岁签订直播合同,一般认定无效

3、律师解析:

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我们要注意对年龄的界定:

(1)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按照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为成年人。也就是说,如果未满18周岁,其实施的行为需要法定监护人进行确认,否则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在本案中隋某某未满18周岁签订合同,其合同无效。

(2)16周岁以上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具备完成行为能力。

按照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首先,应优先适用年满18周岁的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属于特殊情况,必须满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心智已经十分成熟,在本案中,即使其直播收入较为丰厚,但其生活主要还是依靠父母的,仍然不能适用该条款而认定合同有效。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考虑,法院司法实践时都是从严把握此条款的。

不成立合同诉讼时效(未满18周岁所签署的合同)(3)

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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