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车辆报废的规定(关于车辆强制报废的公告)

强制车辆报废的规定(关于车辆强制报废的公告)(1)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机动车因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车主尽快将机动车交售至具备资质的废旧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强制车辆报废的规定(关于车辆强制报废的公告)(2)

强制车辆报废的规定(关于车辆强制报废的公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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