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新收入准则会计科目(本票与支票法律制度)

注会新收入准则会计科目(本票与支票法律制度)(1)

本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不存在承兑制度。

3、分类

银行本票、商业本票(目前我国不存在)。

(二)出票的款式

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和出票地。

3、其他事项

除了特殊规定外其他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注: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本票不得转让。

4、出票的效力

出票行为生效后,出票人成为第一债务人,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5、出票人

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三)付款

1、被提示人

与汇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的提示见票并请求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逾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举个栗子·单选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本票上记载"货到后付款"字样的,本票无效

B、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签发商业本票

C、本票的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D、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住所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中是“附条件支付的承诺”,属于绝对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无效;选项A正确。我国票据法中不存在商业本票,选项B错误。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选项C错误。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选项D错误。

支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业务后,存入一定款项,即可领用空白支票本。

(3)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支票,主要发挥的是支付手段的功能。

(4)收款人名称并非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

(二)出票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书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收款人名称

(1)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2)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免除其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其他记载,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记载无效事项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以其他方式计算的到期日,该记载无效。

6、记载使支票无效事项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规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即应认为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无效。

(三)付款

1、付款提示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责任

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

举个栗子·多选题

某公司持有一张支票,未能在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由此造成的后果有( )。

A、付款人与出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B、付款人不予付款

C、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D、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再个栗子·多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选项B:正确。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汇票上的收款人不可以授权补记,支票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注会新收入准则会计科目(本票与支票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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