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三违标准(煤矿三违管理办法)

“三违”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违”行为(以下统称“不安全行为”)按照类别分违章指挥行为、违章作业行为、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触犯“安全红线”行为(参照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执行)、严重“三违”行为、一般“三违”行为第三条 各级人员反“三违”指标按照公司年度安全2号文规定执行,反“三违”内容必须为职工作业现场直接性违章,其它如旷工、迟到、早退等视为“三违”行为,但不作为管理人员反“三违”指标考核第四条 各类不安全行为必须客观、真实,否则不予计入反“三违”指标;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类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成立不安全行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组 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总经理助理成 员:各副总师及各部门(区队)负责人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不安全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第三章 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第八条 严重“三违”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一)酒后入井或在井下打架斗殴(二)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三)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作业(四)采煤机、综掘机更换截齿未停电闭锁(五)管理人员值班期间脱岗(六)综采工作面进入运输机机道作业时未执行规程措施有关规定(七)综采工作面检修三机或掘进工作面检修掘进机时未停电闭锁(八)掘进工作面检修综掘机时,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或截割头未采取措施升起(九)掘进工作面支护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十)机械设备司机启动设备前未发信号(十一)在装载机铲斗内站立、作业或检修装载机无安全防护措施(十二)驾驶无入井许可证入井的车辆入井(十三)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十四)超循环作业不及时支护或综掘与支护平行作业(十五)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十六)井下无证驾驶辅助运输车辆(十七)高空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十八)井下人卡分离(十九)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胶带运输机司机、变电所值班(巡查)人员在班中串岗、脱岗、睡岗(二十)违规冲洗瓦斯管理牌板造成数据缺失第九条 一般“三违”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一)入井不遵守秩序,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拒不配合检身入井(二)入井未登记或升井未销号(三)在井筒及主要大巷行走或作业期间未穿反光标志工作服(四)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五)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设备或物料时,无安全防护措施(六)驾驶辅助运输车辆随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驾驶不完好的辅助运输车辆入井、在井下行驶或作业(七)驾驶辅助运输车辆不遵守升入井秩序(八)驾驶辅助运输车辆运送设备、物料等超长、超宽、超高,未按要求悬挂警示标识(九)驾驶辅助运输车辆运送设备、物料等未按要求固定牢靠或未使用专用车辆(十)驾驶辅助运输车辆人、货混装(十一)驾驶辅助运输车辆在井下行经岔路口或拐弯路段未减速鸣笛、闯红灯等(十二)驾驶辅助运输车辆在井下行驶过程中未按要求会车或变光避让,或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距离小于50m(十三)驾驶辅助运输车辆在井下停车后未及时打开警示灯,或长时间停车未熄火(十四)驾驶辅助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内的)(十五)不遵守乘车秩序抢上抢下(十六)车辆未停稳人员上下车(十七)人员未坐稳、车门未关严启动车辆(十八)辅助运输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期间身体外露车外(十九)驾驶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二十)驾驶辅助运输车辆在井下发生故障或肇事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二十一)违规使用防爆装载机搬运或起吊设备、物料(二十二)携带超长、锋利物件入井未采取防护措施(二十三)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二十四)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未按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二十五)瓦斯检查工未按要求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二十六)安全监测工未按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二十七)巷道掘进没有开工、复工通知单施工(二十八)井下私自打开矿灯或损坏矿灯(二十九)巷道内作业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三十)使用不完好的手拉葫芦起吊重物或起吊方式不符合要求(三十一)起吊重物时未站在安全区域作业(三十二)违规使用锚杆、锚索起吊、牵引物料、设备等(三十三)井下各类油脂未使用专用容器盛装且盖严(三十四)井下棉纱、布头等易燃物品乱扔乱放(三十五)氧气瓶、乙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阀,使用时未按规定位置摆放(三十六)非胶轮设备在水泥路面行走无防护措施(三十七)未按规定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十八)在煤仓或溜煤眼口上检修设备,未封口或封口不严(三十九)煤仓、溜煤眼堵塞未按规定处理(四十)液压胶管连接使用单腿销,或用铁丝替代U型销(四十一)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的情况下操作皮带(四十二)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四十三)未按规定伸缩皮带(四十四)刮板输送机液力偶合器未按规定注入难燃液,或使用的易熔合金塞不符合标准或用其他物品代替(四十五)生产时未按规定布置或使用防尘设施、除尘风机(四十六)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截割头未落地,未停电闭锁(四十七)掘进机运转期间机身上有人或前方、两侧有人(四十八)采掘设备开机前未清查人员,发出开机信号(四十九)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五十)临时支护不及时(五十一)单体支护不符合规定(五十二)井下作业前未执行敲帮问顶(五十三)顶板来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五十四)使用乳化液消尘或冲洗设备设施、巷道等(五十五)综采工作面检修支架邻架未闭锁、加锁或未关闭本架进液阀(五十六)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未按规定安设阻车器或钢丝绳连接不符合要求(五十七)单轨吊安设未逢环必挂或吊挂不受力(五十八)绞车司机操作位置不符合规定(五十九)拉移设备列车时人员站位不符合要求(六十)未执行“移架不行人、行人不移架”(六十一)发现设备故障不制止或不停止运行,任其带病运转(六十二)皮带运行时站在卸载滚筒正前方作业(六十三)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六十四)未按规定执行“四位一体”开工验收制度(六十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未落实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六十六)胶带运输机停止运行,跨越、拆除皮带或在皮带上作业时未就近闭锁(六十七)违规使用胶带运输机、刮板输送机等运送设备、材料(六十八)电气设备安设在淋水大或有积水的区域时未采取防水措施(六十九)岗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或未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七十)井下用风地点未按规定进行测风(七十一)违规进入“严禁进入”巷道(七十二)作业前未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七十三)掘进巷道贯通作业不符合要求(七十四)管线敷设不符合要求(七十五)未按要求悬挂传感器(七十六)违规冲洗设备设施和记录牌板(七十七)破坏井下警示、指示标识或牌板(七十八)违规挪用巷道防尘设施(七十九)未按规定铺设束管及光纤测温光缆,或系统管理不到位、数据记录不及时(八十)局部通风机切换后未及时填写切换记录,或各类保护功能试验后未形成现场原始记录或记录不齐全、不完善(八十一)除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胶带运输机司机、变电所值班(巡查)人员以外的岗位人员班中串岗、脱岗、睡岗未尽条款,比照上述条款经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至少3名及以上管理人员讨论后进行处理第四章 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第十条 事前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一)落实安全互保联保即实施安全互保联保制,各区队建立全员互保联保关系,并组织签订“安全互保联保责任确认单”(二)落实执行班前会安全确认和安全预想安全确认即确认上岗职工身体情况、情绪,对存在异常的职工不予安排入井,并询问、了解出现异常情况的具体原因,给予必要的关心呵护或者批评教育;安全预想即指定至少2人预想当班作业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与危险、注意事项以及如何解决处理(三)落实执行入井前安全确认和入井检身即入井人员在井口统一列队,由班组长带领确认精神状态是否良好,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要求携带矿灯、自救器,是否按要求携带资格证件,是携带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仪表,是否携带违禁或危险物品等;确认完毕,且检身员检身通过后方可入井(四)落实执行“作业前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即以“手指口述”的形式落实“作业前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对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辨识,并对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确认第十一条 事中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一)互保联保人员作业时监督“安全伙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等,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要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互相检查,坚决抵制不安全行为(二)矿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不安全行为,对于不安全行为人员严格按照制度查处,对于有不安全行为倾向的人员及时进行制止第十二条 事后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一)对于查处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井口信息站曝光(二)对于严重“三违”行为和触犯“安全红线”行为人员实施停岗“过六关”控制措施,“过六关”具体流程及要求见本办法第七章过“六关”管理(三)对于一般“三违”行为人员实施队内停岗学习、帮教措施,停岗时间至少要保证1天由一般“三违”人员所属单位管理人员自行组织,其中帮教时间不少于2小时,并做好帮教记录,帮教记录表见“附件5”,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落实(四)不安全行为人员再上岗一周内,所属单位至少对其实施一次行为观察,行为观察表见“附件3”,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落实(五)安全环保部负责,每年结合上年度行为控制情况,整理矿井发生的不安全行为,从管理、现场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制定或改进行为控制措施,并进行落实(六)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再上岗人员进行回访,且每年不少于10人次,回访表见“附件4”,应记录至少包括回访对象上级领导、同事(下属)不少于3人签署的再上岗人员评价意见第五章 不安全行为查处第十三条 不安全行为查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各类安全及标准化检查、公司专项检查、矿领导及管理干部跟(带)班检查、安全稽查、安监员日常巡查、区队自查等第十四条 不安全行为界定,具体参照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二章“不安全行为辨识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各类不安全行为通过公司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各级人员(包括矿领导、管理人员、安监员等)可通过信息化平台PC端或手机APP录入信息系统,也可在井口信息站登记,由信息员录入信息系统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三违”行为,根据不同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次处罚,全公司“过六关”,并取消其当季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三违”行为,根据不同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200-500元/次处罚第十八条 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追查,经公司研究决定可给予相关责任人留用察看、记过、停职、降职、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并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监督和管理责任具体按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执行,对于认定的责任追究,由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具体落实,工会、纪律检查室负责监督第十九条 各类不安全行为罚款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汇总、统计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从相应人员月度工资中扣除第七章 过“六关”管理第二十条 过“六关”对象:(一)严重“三违”行为及触犯公司“安全红线”行为人员(二)其他由公司研究认定视为严重“三违”行为或触犯公司“安全红线”行为,应予过“六关”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过“六关”形式及范围:(一)过“六关”形式为“停工”过六关(二)过“六关”范围为全公司第二十二条 “六关”内容包括检查曝光关、军事训练关、劳动提升关、亲情帮教关、学习考核关、保证承诺关具体如下:第一关“检查曝光”关实行不安全行为检查曝光检讨机制,即不安全行为人员书写书面检查(字数不少于2000字),在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支部书记的带领下,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到各科室、区队亮相检查,并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率不低于80%)每天每班最多到2个区队检查曝光,科室不作限制第二关“军事训练”关由矿山救护队根据训练项目,按照军事化管理模式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训练,期限为三天,期满后安排考核,考核项目连续进行,一次性至少通过5项为合格由矿山救护队中队长或副中队长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关第三关“劳动提升”关根据公司安排从事地面一般作业或劳动,时间不少于7天安全环保部及人力资源部根据完成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关第四关“亲情帮教”关安全环保部、党群工作部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直系亲属1名或旁系亲属2名、所在单位负责人、所属支部书记对其进行不少于2小时的面对面帮教,使其充分认识自身违章行为的危害性,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及安全思想认知第五关“学习考核”关在安全环保部学习室进行不少于3天的自主学习学习内容为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三大规程、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等;学习期满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闭卷考试,根据结果审定是否满足上岗条件(80分及以上为及格)通过考试方可进入下一关,未通过考试则继续学习,直到考试通过为止第六关“保证承诺”关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自身不安全行为书写“保证承诺书”,并在所属单位承诺,由所属单位至少2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若承诺人在年度内再次出现重复性不安全行为,则签字人每人按照500元/次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接到安全环保部下发的过“六关”通知单后,需按时到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第二十四条 过“六关”期间除特殊情况(婚、丧、病假)外,任何人不得请假、迟到、早退,过完“六关”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安全环保部负责出具不安全行为人员处理结果通知单第二十五条 过“六关”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若出现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所属支部书记拒不配合过“六关”的,一经查实,一律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上报公司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过“六关”人员资料档案包括“过六关”管理台账、“过六关”流程单、书面检查、影像资料等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职工过“六关”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职工权益不受侵害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 年度内凡触犯“安全红线”、存在“严重”三违或“一般”三违行为5次以上的人员,不得评选为各类先进第二十九条 对于屡教不改,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安全行为人员,安全环保部可向公司申请,解除其劳动合同,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关于煤矿三违标准?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煤矿三违标准(煤矿三违管理办法)

关于煤矿三违标准

“三违”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违”行为(以下统称“不安全行为”)按照类别分违章指挥行为、违章作业行为、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触犯“安全红线”行为(参照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执行)、严重“三违”行为、一般“三违”行为。第三条 各级人员反“三违”指标按照公司年度安全2号文规定执行,反“三违”内容必须为职工作业现场直接性违章,其它如旷工、迟到、早退等视为“三违”行为,但不作为管理人员反“三违”指标考核。第四条 各类不安全行为必须客观、真实,否则不予计入反“三违”指标;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类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成立不安全行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组 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总经理助理成 员:各副总师及各部门(区队)负责人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不安全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第三章 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第八条 严重“三违”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一)酒后入井或在井下打架斗殴。(二)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三)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作业。(四)采煤机、综掘机更换截齿未停电闭锁。(五)管理人员值班期间脱岗。(六)综采工作面进入运输机机道作业时未执行规程措施有关规定。(七)综采工作面检修三机或掘进工作面检修掘进机时未停电闭锁。(八)掘进工作面检修综掘机时,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或截割头未采取措施升起。(九)掘进工作面支护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十)机械设备司机启动设备前未发信号。(十一)在装载机铲斗内站立、作业或检修装载机无安全防护措施。(十二)驾驶无入井许可证入井的车辆入井。(十三)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十四)超循环作业不及时支护或综掘与支护平行作业。(十五)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十六)井下无证驾驶辅助运输车辆。(十七)高空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十八)井下人卡分离。(十九)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胶带运输机司机、变电所值班(巡查)人员在班中串岗、脱岗、睡岗。(二十)违规冲洗瓦斯管理牌板造成数据缺失。第九条 一般“三违”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一)入井不遵守秩序,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拒不配合检身入井。(二)入井未登记或升井未销号。(三)在井筒及主要大巷行走或作业期间未穿反光标志工作服。(四)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五)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设备或物料时,无安全防护措施。(六)驾驶辅助运输车辆随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驾驶不完好的辅助运输车辆入井、在井下行驶或作业。(七)驾驶辅助运输车辆不遵守升入井秩序。(八)驾驶辅助运输车辆运送设备、物料等超长、超宽、超高,未按要求悬挂警示标识。(九)驾驶辅助运输车辆运送设备、物料等未按要求固定牢靠或未使用专用车辆。(十)驾驶辅助运输车辆人、货混装。(十一)驾驶辅助运输车辆在井下行经岔路口或拐弯路段未减速鸣笛、闯红灯等。(十二)驾驶辅助运输车辆在井下行驶过程中未按要求会车或变光避让,或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距离小于50m。(十三)驾驶辅助运输车辆在井下停车后未及时打开警示灯,或长时间停车未熄火。(十四)驾驶辅助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内的)。(十五)不遵守乘车秩序抢上抢下。(十六)车辆未停稳人员上下车。(十七)人员未坐稳、车门未关严启动车辆。(十八)辅助运输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期间身体外露车外。(十九)驾驶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二十)驾驶辅助运输车辆在井下发生故障或肇事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二十一)违规使用防爆装载机搬运或起吊设备、物料。(二十二)携带超长、锋利物件入井未采取防护措施。(二十三)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二十四)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未按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二十五)瓦斯检查工未按要求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二十六)安全监测工未按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二十七)巷道掘进没有开工、复工通知单施工。(二十八)井下私自打开矿灯或损坏矿灯。(二十九)巷道内作业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三十)使用不完好的手拉葫芦起吊重物或起吊方式不符合要求。(三十一)起吊重物时未站在安全区域作业。(三十二)违规使用锚杆、锚索起吊、牵引物料、设备等。(三十三)井下各类油脂未使用专用容器盛装且盖严。(三十四)井下棉纱、布头等易燃物品乱扔乱放。(三十五)氧气瓶、乙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阀,使用时未按规定位置摆放。(三十六)非胶轮设备在水泥路面行走无防护措施。(三十七)未按规定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十八)在煤仓或溜煤眼口上检修设备,未封口或封口不严。(三十九)煤仓、溜煤眼堵塞未按规定处理。(四十)液压胶管连接使用单腿销,或用铁丝替代U型销。(四十一)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的情况下操作皮带。(四十二)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四十三)未按规定伸缩皮带。(四十四)刮板输送机液力偶合器未按规定注入难燃液,或使用的易熔合金塞不符合标准或用其他物品代替。(四十五)生产时未按规定布置或使用防尘设施、除尘风机。(四十六)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截割头未落地,未停电闭锁。(四十七)掘进机运转期间机身上有人或前方、两侧有人。(四十八)采掘设备开机前未清查人员,发出开机信号。(四十九)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五十)临时支护不及时。(五十一)单体支护不符合规定。(五十二)井下作业前未执行敲帮问顶。(五十三)顶板来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五十四)使用乳化液消尘或冲洗设备设施、巷道等。(五十五)综采工作面检修支架邻架未闭锁、加锁或未关闭本架进液阀。(五十六)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未按规定安设阻车器或钢丝绳连接不符合要求。(五十七)单轨吊安设未逢环必挂或吊挂不受力。(五十八)绞车司机操作位置不符合规定。(五十九)拉移设备列车时人员站位不符合要求。(六十)未执行“移架不行人、行人不移架”。(六十一)发现设备故障不制止或不停止运行,任其带病运转。(六十二)皮带运行时站在卸载滚筒正前方作业。(六十三)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六十四)未按规定执行“四位一体”开工验收制度。(六十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未落实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六十六)胶带运输机停止运行,跨越、拆除皮带或在皮带上作业时未就近闭锁。(六十七)违规使用胶带运输机、刮板输送机等运送设备、材料。(六十八)电气设备安设在淋水大或有积水的区域时未采取防水措施。(六十九)岗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或未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七十)井下用风地点未按规定进行测风。(七十一)违规进入“严禁进入”巷道。(七十二)作业前未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七十三)掘进巷道贯通作业不符合要求。(七十四)管线敷设不符合要求。(七十五)未按要求悬挂传感器。(七十六)违规冲洗设备设施和记录牌板。(七十七)破坏井下警示、指示标识或牌板。(七十八)违规挪用巷道防尘设施。(七十九)未按规定铺设束管及光纤测温光缆,或系统管理不到位、数据记录不及时。(八十)局部通风机切换后未及时填写切换记录,或各类保护功能试验后未形成现场原始记录或记录不齐全、不完善。(八十一)除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胶带运输机司机、变电所值班(巡查)人员以外的岗位人员班中串岗、脱岗、睡岗。未尽条款,比照上述条款经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至少3名及以上管理人员讨论后进行处理。第四章 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第十条 事前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一)落实安全互保联保。即实施安全互保联保制,各区队建立全员互保联保关系,并组织签订“安全互保联保责任确认单”。(二)落实执行班前会安全确认和安全预想。安全确认即确认上岗职工身体情况、情绪,对存在异常的职工不予安排入井,并询问、了解出现异常情况的具体原因,给予必要的关心呵护或者批评教育;安全预想即指定至少2人预想当班作业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与危险、注意事项以及如何解决处理。(三)落实执行入井前安全确认和入井检身。即入井人员在井口统一列队,由班组长带领确认精神状态是否良好,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要求携带矿灯、自救器,是否按要求携带资格证件,是携带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仪表,是否携带违禁或危险物品等;确认完毕,且检身员检身通过后方可入井。(四)落实执行“作业前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即以“手指口述”的形式落实“作业前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对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辨识,并对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确认。第十一条 事中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一)互保联保人员作业时监督“安全伙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等,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要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互相检查,坚决抵制不安全行为。(二)矿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不安全行为,对于不安全行为人员严格按照制度查处,对于有不安全行为倾向的人员及时进行制止。第十二条 事后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一)对于查处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井口信息站曝光。(二)对于严重“三违”行为和触犯“安全红线”行为人员实施停岗“过六关”控制措施,“过六关”具体流程及要求见本办法第七章过“六关”管理。(三)对于一般“三违”行为人员实施队内停岗学习、帮教措施,停岗时间至少要保证1天。由一般“三违”人员所属单位管理人员自行组织,其中帮教时间不少于2小时,并做好帮教记录,帮教记录表见“附件5”,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落实。(四)不安全行为人员再上岗一周内,所属单位至少对其实施一次行为观察,行为观察表见“附件3”,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落实。(五)安全环保部负责,每年结合上年度行为控制情况,整理矿井发生的不安全行为,从管理、现场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制定或改进行为控制措施,并进行落实。(六)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再上岗人员进行回访,且每年不少于10人次,回访表见“附件4”,应记录至少包括回访对象上级领导、同事(下属)不少于3人签署的再上岗人员评价意见。第五章 不安全行为查处第十三条 不安全行为查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各类安全及标准化检查、公司专项检查、矿领导及管理干部跟(带)班检查、安全稽查、安监员日常巡查、区队自查等。第十四条 不安全行为界定,具体参照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二章“不安全行为辨识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各类不安全行为通过公司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各级人员(包括矿领导、管理人员、安监员等)可通过信息化平台PC端或手机APP录入信息系统,也可在井口信息站登记,由信息员录入信息系统。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三违”行为,根据不同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次处罚,全公司“过六关”,并取消其当季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三违”行为,根据不同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200-500元/次处罚。第十八条 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追查,经公司研究决定可给予相关责任人留用察看、记过、停职、降职、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并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监督和管理责任。具体按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执行,对于认定的责任追究,由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具体落实,工会、纪律检查室负责监督。第十九条 各类不安全行为罚款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汇总、统计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从相应人员月度工资中扣除。第七章 过“六关”管理第二十条 过“六关”对象:(一)严重“三违”行为及触犯公司“安全红线”行为人员。(二)其他由公司研究认定视为严重“三违”行为或触犯公司“安全红线”行为,应予过“六关”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过“六关”形式及范围:(一)过“六关”形式为“停工”过六关。(二)过“六关”范围为全公司。第二十二条 “六关”内容包括检查曝光关、军事训练关、劳动提升关、亲情帮教关、学习考核关、保证承诺关。具体如下:第一关“检查曝光”关。实行不安全行为检查曝光检讨机制,即不安全行为人员书写书面检查(字数不少于2000字),在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支部书记的带领下,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到各科室、区队亮相检查,并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率不低于80%)。每天每班最多到2个区队检查曝光,科室不作限制。第二关“军事训练”关。由矿山救护队根据训练项目,按照军事化管理模式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训练,期限为三天,期满后安排考核,考核项目连续进行,一次性至少通过5项为合格。由矿山救护队中队长或副中队长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关。第三关“劳动提升”关。根据公司安排从事地面一般作业或劳动,时间不少于7天。安全环保部及人力资源部根据完成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关。第四关“亲情帮教”关。安全环保部、党群工作部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直系亲属1名或旁系亲属2名、所在单位负责人、所属支部书记对其进行不少于2小时的面对面帮教,使其充分认识自身违章行为的危害性,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及安全思想认知。第五关“学习考核”关。在安全环保部学习室进行不少于3天的自主学习。学习内容为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三大规程、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等;学习期满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闭卷考试,根据结果审定是否满足上岗条件(80分及以上为及格)。通过考试方可进入下一关,未通过考试则继续学习,直到考试通过为止。第六关“保证承诺”关。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自身不安全行为书写“保证承诺书”,并在所属单位承诺,由所属单位至少2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若承诺人在年度内再次出现重复性不安全行为,则签字人每人按照500元/次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接到安全环保部下发的过“六关”通知单后,需按时到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第二十四条 过“六关”期间除特殊情况(婚、丧、病假)外,任何人不得请假、迟到、早退,过完“六关”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安全环保部负责出具不安全行为人员处理结果通知单。第二十五条 过“六关”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若出现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所属支部书记拒不配合过“六关”的,一经查实,一律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上报公司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过“六关”人员资料档案。包括“过六关”管理台账、“过六关”流程单、书面检查、影像资料等。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职工过“六关”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职工权益不受侵害。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 年度内凡触犯“安全红线”、存在“严重”三违或“一般”三违行为5次以上的人员,不得评选为各类先进。第二十九条 对于屡教不改,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安全行为人员,安全环保部可向公司申请,解除其劳动合同。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