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祁xx是漯河市xx县xx镇韩场村2组村民,在该村承包耕地6.5亩,承包期限为30年。因“xxxx建筑工业小镇”项目建设,需征收祁xx位于韩场村2组的集体承包地。祁xx未见征地公告、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得到此次征地的补偿费用,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11月15日至20日,xx县相关部门组织xx镇相关部门等多部门,将祁xx的合法承包地强制毁坏,给祁xx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祁xx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的行为属违法,后xx县相关部门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xx县相关部门又组织人员将祁xx剩余的承包地强制毁坏,违反法定程序,无视司法权威,严重侵害了祁xx的合法权益。祁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xx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制毁坏祁xx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涉案土地已被依法征收,祁xx在已被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上强行种植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祁xx所诉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事实上不存在,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对祁xx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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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明知拆除违法仍强拆,如何维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征收告知书载明“xx县相关部门为......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协议书亦载明xx镇相关部门受xx县相关部门委托与韩场村民委员会达成土地征收协议,征收土地公告亦由xx县相关部门作出,故xx县相关部门系本案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考虑到本案的征收背景,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强制清除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应依法推定xx县相关部门为实施主体。

对于祁xx的承包地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予以征收。在未就承包地及地上附属物与祁xx签订补偿协议、祁xx未自愿交出土地、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xx县相关部门对祁xx承包地上种植物进行强制清除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应由征收主体xx县相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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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明知拆除违法仍强拆,如何维权?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以作出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收到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若直接实施强制执行,致使被征收人利益严重受损,该行为属违法,被征收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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