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与招标相违背的合同(合法的投标居间达成的合同有效)

案情介绍2009 年 1 月 12 日,秘某某(系建工公司项目经理)以建工公司(甲方)的名义与商贸公司(乙方)订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共同完成某立交桥施工项目的投标工作 ;乙方负责此项目投标之前的报送投标资料工作、与建设单位联系、业务商谈 ;甲方承担投标保证金、标书等费用,负责履行施工合同,保证施工质量 ;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中标审计额的 3% 作为业务提成支付给乙方秘某某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建工公司公章,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订立与招标相违背的合同?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订立与招标相违背的合同(合法的投标居间达成的合同有效)

订立与招标相违背的合同

案情介绍

2009 年 1 月 12 日,秘某某(系建工公司项目经理)以建工公司(甲方)的名义与商贸公司(乙方)订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共同完成某立交桥施工项目的投标工作 ;乙方负责此项目投标之前的报送投标资料工作、与建设单位联系、业务商谈 ;甲方承担投标保证金、标书等费用,负责履行施工合同,保证施工质量 ;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中标审计额的 3% 作为业务提成支付给乙方。秘某某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建工公司公章。

2009 年 2 月 24 日,建工公司向秘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秘某某为该公司签署某立交桥建设工程的投标文件。此后,秘某某代表建工公司参与了招投标业务,并顺利中标。2009 年 4 月 7 日,某区交通局与建工公司订立协议书。2011 年 3 月 30 日,某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载明涉案工程最终审定值为14478550.26 元。建工公司中标后,秘某某支付商贸公司 245000 元。

2012 年 8 月 6 日,商贸公司起诉称,其与建工公司协作共同参与某立交桥工程项目投标,并协助建工公司顺利中标。目前施工项目已施工、审计完毕,但建工公司向商贸公司仅支付业务提成 245000 元,故请求判令建工公司支付业务提成余款 189356.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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