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天价赔偿案终审意见(豪车天价索赔案)

号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史上数额最高的“退一赔三”案,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最后,车主还得负担31.1万元诉讼费。

豪车天价赔偿案终审意见(豪车天价索赔案)(1)

这是过度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让小路来给大伙说道说道。

案情回顾

2014年车主杨先生从贵阳新贵兴宾利授权经销商购入价值550万元宾利慕尚一辆。使用两年后,他在网上查询到该车有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

2014年7月,新贵兴公司对新到货的慕尚进行PDI检查时,对车辆左前门下方漆面损伤进行了维修,10月对涉案车辆右后窗帘总成进行更换,在交车时没有告知用户。新贵兴公司陈诉称,对应车主要求对有异响的右后窗帘总成更换,但没留下车主签字证据。

豪车天价赔偿案终审意见(豪车天价索赔案)(2)

2016年贵州省高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定新贵兴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车主将获赔1650万元。由此,我国史上最贵汽车维权“退一赔三”案诞生。

在一审正式宣判之后,经销商贵阳新贵兴提起上诉。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

(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件关键:PDI程序不告知是否为欺诈

小路注意到,本案在二审的焦点就是经销商PDI程序不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欺诈。

所谓的PDI程序(新车售前检测证明)是指乘用车新车销售,按照供应商的规定与标准,对消费者所购乘用车新车进行检查和矫正的检测服务,包括对新车外观(内外饰)和随车工具进行静态检查,以及对功能性零部件、机械结构等进行动态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并处理一切不符合供应商规定和标准的项目。

此长久以来,汽车行业没有统一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行业标准,导致涉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直到2017年3月1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才发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一旦出问题是否需要“退一赔三”做出一些界定。

所以,PDI程序是汽车厂家授权经销商向用户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最后检测,使得所交付车辆达到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标准,新车在PDI程序下的前述行为被视为生产商分厂或者车间行为,经过PDI作业程序后交付的车辆仍属于新车,经销商在销售时无需做特别说明和提醒。

最高法对本案是否存欺诈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对本案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做出了细致的解释。

本案终审之前,就类似轻微瑕疵或问题的处理,未告知是否构成消法下的“欺诈”,认识上存在不一致。

有的法院完全支持了购车者“退一赔三”的请求,有的法院完全驳回了购车者的诉讼请求。这种“非黑即白”过于刚性的裁判路径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如果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退一赔三”,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如果经销商未告知的信息对购车者实质影响不大,特别是在经销商并无明显隐瞒意图的情况下,是否仍应一律认定为消法规定的“欺诈”,是该案判决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

早在2008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认定经销商因未将有关信息告知购车者,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豪车天价赔偿案终审意见(豪车天价索赔案)(3)

该案例涉及的是一辆价值13万元的轿车,经销商交车前对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更换过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经销商未向购车者告知修理项目。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车漆瑕疵仅有车辆左前门下方一处,面积不大,其处理不涉及钣金,不涉及喷漆,仅经抛光打蜡即得到妥善处理。

这两个案例的案情存在较大不同。

关于窗帘问题,虽然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配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数额并非显著偏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对该类信息经销商仍应如实告知购车者。至于该轻微措施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 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判决分析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关问题及处理的轻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给购车者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到购车者一定的财产利益等因素。根据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情形。

(二) 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因经销商签订合同将该车销售给购车者时,对于车漆瑕疵和窗帘问题并不知晓。在交付购车者之前,经销商对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处理后进行了记载,并将信息上传至购车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平台,表明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信息的明显意图。

综合相关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不存在欺诈,但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最高法官方网站解释,依据终审判决,虽然窗帘总成并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经销商也以一定方式披露了信息,但经销商毕竟未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向购车者告知,侵犯了购车者的知情权,故其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已明确提醒经销商,对于应告知的信息,仅即时记载和网络上传仍有所不够,经销商应当面、当场直接告知购车者,否则仍会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提及,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法院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

根据有关专家的理解,该判辞所表达的意思在于,即使是窗帘这一不重要的配件,即使是以进口原装件免费更换,如果经营者未对相关信息即时记载并上传,经销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可能远比11万元要高。

除了界定“欺诈”行为是否存在,这个案件还有多个教科书级的判决细节,值得广大车主借鉴。小路也一一给大家梳理出来:

过度维权,诉讼费远高于获赔额

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交纳费用的高低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案件受理费的最终承担,一般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获法院支持的比例来分担。

豪华车索赔这个案件中,购车者所提赔偿请求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按比例对诉讼费的承担进行了划分,车主承担了31.1万元诉讼费,远低于获得的11万赔偿。

豪车天价赔偿案终审意见(豪车天价索赔案)(4)

专家认为,这个案例也是适度提醒当事人,诉讼有成本。购车者以“大修记录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起诉的逻辑起点并提出巨额赔偿请求,最终导致其获赔金额低于其应承担的诉讼费金额。

其实,小路梳理近年来的“退一赔三”的案例,发现车主维权成功者并不多,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文规定,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要“退一赔三”,然而由于“欺诈”概念的界定比较复杂,最终常常以车主败诉为主。

因此,车主要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但需要理性维权。

豪车在“生活消费需要”之列吗?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本案车辆属于“豪车”,车主自述,该车在被购车者使用的三年中,常用于接待生意伙伴。

因此,“豪车”以及被用于与工作有关的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之列,是否应被纳入消法保护范围,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经销商也对此提出了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价格较高的车辆,以及将车辆同时用于生活与工作的个人用车,如果不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否则将导致大量购买车辆的消费者被排除在消法的保障范围之外,不利于保护广大购车消费者的权益。

豪车不同于一般车?

该案判决还厘清了其他一些问题。判决明确指出,本案的标的物并不涉及食品和药品。

针对一审法院关于“豪车”不同于一般的汽车商品,其品牌溢价高,更轻微的质量问题亦会严重影响车辆价值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豪车”并非具有独特特征而无法代替的物(例如艺术品等),仍属于可以依型号、规格、质量等加以确定的种类物,不应与一般车辆予以区分而作特别保护。

好了,梳理完这个案件,各位在法律问题上是不是又涨了不少知识?

有什么想法欢迎给小路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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