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结局(王安石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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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结局(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结局

宋神宗即位后,立志改变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对王安石的变法主张十分赞赏,于熙宁

二年(1069年)任命他为参知政事(副宰相),次年升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中央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主管制定盐铁、度支、户部三司条例的官署),作为领导变法的机构相继颁布一系列新法。

理财类措施有:

1.青苗法。规定在青黄不接时,由政府借粮给农民,收获后交20%的利息。这一措施限制了兼并之家对农民的高利盘剥,“使农民有以赴时趋”,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增加了。

2.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按高下派。不足部分,可依青苗法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农田水利法的推行,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朝廷由此也获薄利。

3.均输法。规定朝廷向东南六路征调财物的征调权统归发运使,由其掌管六路、京师生产和府库的储备等状况,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方产品情况正收,由国家调剂有无,权衡贵贱,统一运输。此法打击了商人操纵奇赢、牟取暴利,给农民减轻了一些负担。

4.募役法。规定改差役为募役(用钱雇役)。具体做法是:原有差役负担的人,按田亩多少分等交“免役钱”;原来没有差役的人户(享有免役特权)一律按田产数交“免役钱”之半,官户后来又减少到了1/4,但按家产纳钱的规定不变。这样朝廷的收入增加了,对兼并及官户也起了抑制作用。

5.市易法。在京师开封设立提举市易司,又在全国十九个较大都市设立市易务。由国家出资,市议司(务)平抑价格,收购因富商大贾操纵物价、商旅不能脱销的货物,再以地产、金帛为抵押,让普通商贩赊购进行经营,6.方田均税法。规定重新丈量土地,均定田税。

强兵类措施有:

1.置将法。针对宋代军队“兵不知将,将不知兵”导致指挥不灵的局面,置将法划定禁军防守区,不再将军队调来调去,并规定由固定的将官对禁军就地加以训练,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

2.保甲法。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凡家有两丁以上,出一人作保丁,农闲时集保丁练武;平时,每一大保规定五人轮流值夜防盗。以此改革冗兵之弊病,为国家节省巨额经费。

人才培养类措施有:

1.王安石把以诗赋为主录取的科举制度,改变为专以经义、策论取进士,同时废除了明经诸科。

2.学校也进行了整顿。首先是改组太学(最高学府),把反对变法的学生统统罢退,委派陆佃等变法派主持太学,扩大太学生名额,增至一千人。

3.为统一思想,推动变法的开展,王安石亲自编定各级学校统一教材。

新的贡举法和学校改革,抑制了反对派的舆论,有利于培养矢志改革的人才。

新法推行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兼并势力,缓和了国家财政和军事危机。但因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引起了特权阶层的普遍反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王安石也因用人不当而给下层人民带来更加沉重的负担。宋神宗死后,王安石缺少强力支持,司马光于元祐元年(1086年)出任宰相,新法几乎全部被废,变法归于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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