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万车退一赔三(理想车主败诉要求)

进入9月以来,理想ONE停产、降价的消息引发关注。此事引起了刚刚购车的车主不满,并导致部分车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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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已经不是理想汽车第一次因为新旧改款而出现车主维权的情况了。

去年5月,新款理想ONE上市(即目前现款的理想ONE)时,就有车主反映理想方面故意隐瞒新车发布消息,欺骗甚至诱导消费者购买老款车型,引发网络争议。

对此,有车主将理想汽车方面告上法庭,起诉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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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提起诉讼的车主为原告娜某,被告为理想智造汽车销售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娜某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原告与被告理想公司签订的《理想汽车购买协议》、退还购车款32.8万元以及三倍购车款索赔9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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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1年3月,原告车主娜某与理想汽车方面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了理想ONE2020款汽车一辆。在购车前,原告与被告的销售多次确认理想公司今年是否会出新款的汽车,被告销售明确告知原告在2022年前不会出新款。但随即在5月,理想汽车推出了2021款理想ONE,新车在配置方面进行了大幅提升,但仅涨价1万元。

原告车主娜某认为,被告理想汽车方面的这种做法实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是让消费者原价购买其老款汽车,原价清理已生产的老款汽车库存。上述行为导致原告刚买的车就变成了旧款,贬值严重。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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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理想汽车方面认为,原告于2021年3月8日购买其车辆时我公司所销售的理想ONE汽车生产厂家尚未发布2021款理想ONE汽车,没有确定销售价格,销售系统中也不存在2021款理想ONE汽车,更无法提前购买2021款理想ONE汽车。

另一被告车和家公司则辩称:根据本案相关事实,理想汽车在2021年5月25日发布新款车型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本案原告未能购买到新品,自感未能享受到新品的“性价比”,导致心理不平衡而提起的诉讼。本案纠纷与民法典合同上“欺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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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娜仁高娃主张理想公司、车和家公司的欺诈行为,不能仅以购买行为后发生的新车上市事实,推断购买行为之前理想公司、车和家公司的主观状态。

同时,考虑到理想汽车新款是否上市、上市时间、价格等消息属于其内部决策事宜,可能根据内部或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理想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公司,其关于不知晓理想汽车新款车辆的上市计划的抗辩亦属合理。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原告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娜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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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起车主与理想汽车公司的诉讼案件可以看出,其争议焦点在于理想汽车方面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而新款上市属于理想汽车内部的商业决策计划和商业机密,法律并未要求是否要向消费者披露、何时披露。

从前车之鉴可以看出,本次理想车主如果想走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可能是相当困难的。如果没有书面文字显示,理想汽车承诺过消费者“短期内不出新款”、“短期内不降价”,那么消费者在针对理想汽车涉嫌欺诈的举证环节,并不有利。

来源:和讯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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