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但未发工资怎么处理(未按时发放工资)

实务中个人所得税是依据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为税款所属期,并遵循累计计算的规则来计算的。如果人事和财务部门按当月所得计算出个税,但工资未按时发放工资,并且拖欠至次月,那么累计扣除费用就会增加一个月的,所得税相应的也会发生变化。这样就会产生一个税会的差异。

有些企业是这种情况:工资计算的期间为1-30日全月。当月因考勤还没有完全出来,无法准确计算工资额,所以暂估计提当月的工资额。待到次月初,准确核算应付工资据此计提个税并在当月发放工资,同时冲销上月暂估计提。这样个税的核算就是,1月份的劳动报酬,要到2月份才能实际发放,3月初据此申报2月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我专门咨询过税务部门,是没问题的。税务申报时的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报酬的时间,不是劳动劳务行为发生的时间。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单位出现了未按时发放工资,且拖欠时间已经跨月的情况,就比较麻烦了。

例如,我们在2月初已经准确计算出了1月的应付工资额,并据此计算出了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分工资未能在2月份实际发放。这样,我们在3月初申报2月个税时,实际应按0收入申报,个税也为0。这样就产生了财务账面和纳税申报不一致的现象。

如果这部分工资能在3月份同2月劳动所得同时发放,就相当于在一个月内发放了两个月的工资,我们在4月初申报时,要一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申报。这样财税就一致了。

但如果3月只是补发了2月应付的工资,而没有按正常时间发放3月应付的工资,且财务人员已计提了个税以后,就又产生了财务账面和纳税申报不一致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单位拖欠工资时间会更长甚至几个月,拖欠的时间越长,就越容易混乱。弄得人事和财务部门在做工资表时,个税部分都不知如何计算了。

朋友们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大家是如何解决的?一起来讨论和分享一下你们的经验吧!

个税申报但未发工资怎么处理(未按时发放工资)(1)

个税申报但未发工资怎么处理(未按时发放工资)(2)

个税申报但未发工资怎么处理(未按时发放工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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