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抚养费犯法(拒不支付女儿抚养费)

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月4日,在全市法院“执行大会战”集中行动中,翠屏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不支付抚养费犯法(拒不支付女儿抚养费)(1)

李某甲与邱某某于2008年2月4日共同生育一女李某乙,并于2008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后二人于2012年5月17日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离婚后李某乙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500元,每年支付一次。

然而李某甲按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支付了李某乙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17日的抚养费后,就未再继续支付。李某乙将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抚养费。

今年3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甲支付原告李某乙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24000元;被告李某甲从2017年6月开始,于每年6月18日前,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李某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为止。

判决生效后,因李某甲拒不支付李某乙的抚养费,李某乙遂于今年7月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翠屏区法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李某甲到法院履行义务。

9月4日,李某甲来到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向其释明相关执行法律规定,并告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进行信用惩戒。李某甲仍不为所动,拒绝支付抚养费。翠屏区法院遂决定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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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抚养费犯法(拒不支付女儿抚养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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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宜宾新闻网

本期编辑:奕迅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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