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里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待遇之缴费工资)

近日,在银川某企业工作的王女士来到银川市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我于2021年6月23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参加工伤保险),后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伤残9级,12月21日提出离职,在与单位协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产生分歧!

工伤保险里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待遇之缴费工资)(1)

王女士:单位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缴费工资计算,不按我每月应得工资计算!我发生工伤前实际12个月平均工资均高于缴费工资。

银小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例中所称工资,的确是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用人单位如果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缴费,劳动者有较为完备的工资发放流水,证明平均月工资高于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数额,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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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职工工资收入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别单位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会出现申报的月缴费工资低于劳动者月实际工资的情况,因此才会出现月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那就是单位未如实申报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第五十三条: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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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艺

审核:李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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