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局限性是什么(法概念的争议)

法概念的争议常识观念下,通常认为立法者所颁布的“白纸黑字”的规则(命令)就是法律,但理学(法哲学)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对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进行哲学层面的反思,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立法者所颁布的“白纸黑字”的规则的看法产生怀疑,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法的局限性是什么?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的局限性是什么(法概念的争议)

法的局限性是什么

法概念的争议

常识观念下,通常认为立法者所颁布的“白纸黑字”的规则(命令)就是法律,但理学(法哲学)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对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进行哲学层面的反思,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立法者所颁布的“白纸黑字”的规则的看法产生怀疑。

核心在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既是否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一、法实证主义——不承认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恶法亦法)

1.定义要素①权威性制定②社会时效

权威性制定:一个要求或一个规则,只要经过了有关机关(立法机关)的制定、认可、发布,就是法律、

社会时效: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实际的接受程度。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时效为辅——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丁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主要著作:1832年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1970年边沁生前未能发表的《论一般法律》由哈特整理出版。

3.社会时效性为主,权威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代表人物有涂尔干、埃利希、韦伯、霍姆斯、庞德等。

西方许多国家又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与社会”,或“法学与社会科学”。

法社会学的结构没有统一的安排,因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在是一个大框架,几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可以放在其中,究竟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框架比较合适,完全取决于研究者的学术兴趣和注意中心。

法律现实主义:现实主义法学派,20世纪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以反对传统法学、强调对法应采取“现实”态度而得名。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兴起,在美国法学界中与以R.庞德为首的社会学法学派一起长期占据支配地位。

二、非实证主义——承认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恶法非法)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产生于17世纪至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沙,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贝卡利亚,法国的孟德斯鸠等。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主张依据自然法制定法典,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认为人类一直在追求享乐主义、功利主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2.第三条路(综合法学派)——以权威制定、社会时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三、恶法亦法VS恶法非法

1.法实证主义者侧重于研究实际存在的法律(实然法),认为法律的存在与道德上的好坏是两个不能混同的议题,因此其核心观点可以被概括为恶法亦法,既道德上邪恶的法也是法律。

2.非实证主义者侧重于研究法律在道德上应当是什么问题(应然法),认为法律的要求不能同道德的要求相抵触,法律的效力依附于道德,因此其核心换点可以被概括为恶法非法,既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

实然法:简单说来,实然就是实际怎样

实然法或现实法则指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它们有的是体现和符合正义的,有的则与正义无涉,也有的则与正义相悖。

应然法:简单说来,应然就是应该怎样。

应然法或理想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正义法,法律正义就是法中的应然性或理想性成分的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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