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姐姐对弟弟有抚养义务(从法律角度看我的姐姐中)

《我的姐姐》:“我是我?”还是“我是姐姐”?

电影中,还在上大学的姐姐安然,突然面临家庭变故,父母在一场车祸中双双去世,留下一个刚满六岁且与自己没有感情基础的弟弟(一个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是继续为实现自己“预定”人生而努力,还是戛然而止,转变人生角色,变“姐姐”为“母亲”,承担起抚养弟弟义务?

姐姐安然走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一边是自己的学业、事业及人生,一边是社会伦理、道德及舆论!安然不论作出何种选择,都会引起巨大的争议,而这个“社会性事件”的争议,是当事人“个体”无法承受的!具体评论可参阅#李银河发长文评我的姐姐#。

在此,我们抛开电影所反映的社会伦理和道德,单从法律角度分析:姐姐安然是否具有法定的教育、保护及抚养弟弟的义务。

18岁姐姐对弟弟有抚养义务(从法律角度看我的姐姐中)(1)

法律规定:《民法典》总责编第27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8岁姐姐对弟弟有抚养义务(从法律角度看我的姐姐中)(2)

个人分析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去世,由其他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是否要履行监护义务,需要从两个方面考察:

  1. 法定的监护顺序:即第一顺位是:祖父母、为祖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姐;第三是其他。
  2. 是否具有监护能力。

从监护顺来说,《我的姐姐》剧中,因为姐姐安然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只有姑妈和舅舅,而姑妈和舅舅并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当然,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由姑姑或舅舅担任监护人,在此不予讨论),所以按照顺序,监护义务就落到了第二顺位的姐姐安然头上,对此不存在争议。

但是,从监护能力上分析,姐姐安然是否具有监护能力呢?这一点争议较大,在此仅表达下个人判断标准以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具体每个人的判断结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个人认为:判断姐姐安然是否具有监护能力,应当从主客观条件考虑,并结合监护实际效果予以判断!

从客观条件分析,物质上,监护人是否具有监护未成人的物质条件。剧中,安然父母去世,留有房产及赔偿金,对于姐姐、弟弟生活教育而言,应该压力不大;但是,监护人是否具有履行监护义务的精力和经验呢?姐姐安然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相对一般家庭而言,个人认为姐姐安然没法做到一般家长所能提供的监护的。

从主观条件分析,要充分考虑监护人是否愿意履行监护义务,被监护人是否愿意和监护人一起生活。这个判断的时间点应该是决定弟弟监护权归属时。《我的姐姐》中,姐姐安然经过和弟弟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具有一起生活意愿,但是,电影只是反映了一个结果,并不排除现实中的其他可能,而且,电影反映了的是姐姐弟弟经过长时间相处后的结果,而现实生活中,具体问题发生,往往就是特定的时间点上。

从监护的实际效果来分析,如果把弟弟的监护权交给姐姐安然,是否更利于实现监护权的目的;反之,如果把监护权交给其他人,是否更利于实现监护权的目的。众所周知,设置未成年人监护权制度,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所以,给未成年安排监护时,不能将其置于一个对其健康成长不利的环境之中,或者说,应该让被监护人处于一个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中。

剧中,姐姐安然是否是弟弟的唯一选择?弟弟交由其他人抚养,是否更利于弟弟健康成长呢?弟弟交由其他人成长,是否就真的损害了弟弟的利益?在此,均需要在具体情况中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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