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养义务审理难点(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但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真的可以做到想飞就飞吗?近日,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了一起在妻子患重病时而丈夫起诉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7月10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90年10月25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1991年9月20日生育一子。结婚之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收入减少,导致生活日益拮据,加之双方沟通较少,夫妻矛盾日益增多,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审理中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且其患有子宫内膜癌及糖尿病晚期,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病历资料,同时被告称其对原告仍有感情。

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理应在共同生活中多沟通交流,互相谅解,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案中,首先,原、被告结婚已经三十余年,应当认定已经建立并具有深厚的夫妻感情,后虽因家庭收入减少、双方沟通较少等琐事导致家庭矛盾增多,但两人并无原则性问题。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目前正患有子宫内膜癌及糖尿病晚期等疾病,且在进行化疗治疗,花费巨大,作为已经结婚三十余年的夫妻,在被告处于危困状态时,作为丈夫的原告应当承担起更多的家庭责任。因此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不仅要“同甘”,还要“共苦”,夫妻关系在传统文化中被形容为“相濡以沫”,就是指泉水干涸时,鱼靠在一起以唾沫相互湿润求生的样子,夫妻二人同处困境,理应相互救助。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在配偶一方面临危困时,法律不会让危困方无所依,而是要求另一方伸出援手,勇于担当。

夫妻扶养义务审理难点(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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