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坠江事件赔偿事宜(更新公交坠江遇难者家属如何获赔)

公交坠江事件赔偿事宜(更新公交坠江遇难者家属如何获赔)(1)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坠江原因公布。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为大家解答。

曲教授:根据视频资料以及公安机关最新发布的通告来看,乘客刘某与公交司机互殴的行为发生在有车辆和行人往来的城市道路上,公交车上的乘客也相对较多,根据《刑法》的规定,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置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公交司机来讲,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停止与乘客的争吵,马上停车寻求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公交司机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涉嫌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乘客刘某和司机都已经死亡,因此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这对活着的人来说,仍然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以上内容是针对现有证据所进行的法律解读,如果在后续调查中出现新的证据,这次事件在法律上也可能会有其他的定性。

15个鲜活生命瞬间消逝,他们身后的15个家庭又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遇难乘客的家属应该怎样寻求赔偿,有哪些具体的救济渠道?

曲教授:从实际情况来看,公交司机与乘客刘某互殴发生在司机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此公交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可以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项。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家属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进行赔偿。

除此之外,如果乘客刘某留有遗产,那么受害人家属还可以要求在刘某的遗产范围内获得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公交车一般都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不计免赔)、承运人责任保险,遇难乘客的家属还可以依据事故公交车实际投保的险别寻求赔偿。(“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号)

【浙江新闻 】

重庆公交车坠江前车内监控曝光 乘客司机互殴致车失控

监控视频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11月2日,记者从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上获悉,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派员赴渝现场指导调查处置。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组织公安、应急、海事、消防、长航、卫生等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全力开展搜救打捞、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组织70余艘专业打捞船只,蛙人救援队、水下机器人、吊船等专业力量围绕公交车坠江水域全面开展搜救打捞工作。事发后,通过细致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同时克服水域情况复杂、水深70余米等实际困难,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精确定位坠江车辆位置,于10月31日23时28分将坠江公交车打捞上岸。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2300余小时、行车记录仪录像220余个片断,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160余车次,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关系人132人。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黑匣子视频 来源:华龙网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南山岔路口站、回澜塔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人民日报客户端)

此前报道》》更新︱10名潜水员轮番作业 重庆坠江公交车打捞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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