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密封性规范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立法初衷及运用建议

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存在两次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一次是在投文件递交时,一次是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本是招标投标中一项很小的工作,但在实践中因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操作不恰当而导致项目招标失败的现象并不鲜见,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投标文件密封性规范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立法初衷及运用建议?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投标文件密封性规范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立法初衷及运用建议

投标文件密封性规范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立法初衷及运用建议

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存在两次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一次是在投文件递交时,一次是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本是招标投标中一项很小的工作,但在实践中因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操作不恰当而导致项目招标失败的现象并不鲜见。

一、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常见问题

投标文件密封递交及进行密封性检查,本意是为了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公平。但在一些招标项目中却存在着对投标文件密封要求、检查要求的曲解和变形现象,违背了法律规定初衷。常见的问题有三种,一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规定过于烦琐和严苛,设置太多不合理要求。二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的主体不对,这在开标时表现得尤为明显,招标代理机构让招标人、监督人负责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或随机挑选几个投标人为代表上前检查,或让投标人相互检查对方投标文件密封性。三是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成为招标人或是某些投标人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手段,投标文件动辄被拒收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的初衷

(一)投标文件密封递交的原因投标文件密封递交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密。由于招标投标是一次性竞争活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方案等竞争“秘密”,开标前只能由投标人自身知晓。为防止投标文件提前泄密,保证招标过程公正性,国家就必须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作出规定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这个“要求”就包含了投标文件该如何封装的要求,在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各类招标文件标准范本中,均有密封和标记的规定,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内就有“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条款要求。

(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原因

1. 递交投标文件时密封性检查

投标文件密封是为防止泄密。正常情况下,开标前投标文件的泄密,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投标人自己泄露;另一种情况是投标文件转移到招标人保存后,由招标人泄露。自身原因出现的泄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而如何预防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人之后出现泄密,或者说出现泄密后如何界定是投标人责任还是招标人责任则十分重要。有一个基本判断,就是要检查投标文件是否被提前开启,也就是检查密封性是否完好。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不得提前开启,这是招标人的一种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对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给予拒收处理,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种预防投标文件提前泄密出现纠纷的保护性权利。

2. 开标时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

实践中,在开标现场经常发生一家投标人指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要求对方退出开标的现象。如投标人互相指责对方投标文件存在密封封条不居中、印章盖偏等毛病,要求十几家投标人退出开标,这样的指责是否合理有待探讨。

关于开标时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当前《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已经进入到“修订草案送审稿”阶段,在此之前,还有一版“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此的规定是:“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委托的代表分别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有无提前开启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或者解密,宣读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是:“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有无被提前开启或者解密的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姓名)、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从公布的修改条文看,《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委托的代表分别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有无提前开启情况”,即应该是投标人自己检查自己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虽然没再采用“分别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内容,但两稿都对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的目的进行了明确,即投标文件有无被提前开启或者解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立法原意,是投标人检查招标人提前接收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保管不当,检验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与送达时是否一致,维护的是投标人利益,而不能成为一家投标人指责另一家投标人的理由。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在投标文件密封问题的设计上,同样是保护投标人的利益,但在处理原则上采取的是提醒与忽略的方式,即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密封作出规定,但对未按规定标记或密封的,招标人对提前开启和信息泄密不承担责任。即投标人不会因为密封不符规定而被取消投标资格,但同时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误投或投标泄密等损失。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对投标文件密封问题规定与其一致,此规定为“如果全部信封未按要求密封和加注标记,业主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对投标文件密封问题的处理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

(三)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的主体

1.投标文件递交时密封检查主体

毫无疑问,投标文件递交时,密封性检查的主体是招标人,目的是履行招标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拒收。

2.投标文件开标时的密封检查主体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得很清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但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开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让招标人或是监督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是否完好的现象。

开标时对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的主体一定不是招标人,而是投标人,即便现行条文规定“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此时公证机构也是持中立态度,帮投标人检查。为什么招标人不是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主体?因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提前送达的投标文件,是招标人负责保存的,如果再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是否被提前开启或者解密,就缺乏公信力。

开标时,招标人应该是密封检查的被监督对象。

三、关于投标文件密封问题的建议

理解了关于投标文件密封规定的这些基本要义,对于实践中的一些做法是否偏离了初衷、违背了初心,也就有了答案。

首先,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应简练,密封的标准和形式只要满足投标文件被密封后再度开启不能恢复原样就可。

其次,投标人应重视投标密封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密封问题虽非投标过程中的实质性响应问题,但却会因为不符合要求而被拒收,导致出现“游戏未开始,已提前出局”的情况。

再次,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做好密封性检查,签收后妥善保存。对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予拒收处理,但“拒收”并不是不可逆的,只要时间允许,还应提醒投标人按要求密封后再度递交补救。在接收及保管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现在交通变得更加发达和便捷,投标文件一般是开标前现场递交,在各方当事人关注及设备全程监控下,投标文件被提前开启或者解密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开标时对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应做好引导,化繁为简,杜绝投标人间就密封性瑕疵相互指责,偏离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的初衷。(作者单位: 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卷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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