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抗疫从我做起(全民抗疫人人有责)

按照凉州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临时性管控措施的通告(五)》要求,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警大队自2022年7月19日12时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临时交通管控措施。实行管控措施以来,一线交警积极采取劝导、劝返措施,明确告知机动车违规出行的危害和后果,广大市民积极配合,遵规守法,同心抗疫,但仍有部分驾驶员漠视《通告》要求、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能积极主动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驾车出行,为“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疫情防控秩序增加了管理难度。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交通管理、不出示、未办理通行证、使用已作废通行证、逃避交通检疫等驾驶机动车上路出行的行为,至目前,已对31起违反《通告》和交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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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特殊时期,特别管理。道路交通管控是阻断疫情输入的第一道防线,违规出行势必会增加疫情的扩散蔓延和抗疫风险,还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和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可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违规操作,其行为的随意性已严重侵犯全民的安全权益,破坏正常的抗疫秩序,违背了人民群众的三观和抗疫思维,其心愚昧,遭人唾弃。希望违规出行者以此为戒,遵规守法者坚持始终,切不可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

依法抗疫从我做起(全民抗疫人人有责)(5)

疫情期间交通管理普法平台

一、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之规定,在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亦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二、法律责任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妨害传染病防治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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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公安交警倡议

疫情防控很重要,生命安全更重要!作为交通参与者,每个人都应该有自我防护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职责和义务,请您积极配合交通管理工作,主动参与辖区疫情防控工作。不添乱即是主动作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坚持非必要不外出、非必要不流动,众志成城,阻断疫情传播链,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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