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食品安全抽检黑榜(金沙河挂面掺胶)

太原食品安全抽检黑榜(金沙河挂面掺胶)(1)

太原食品安全抽检黑榜(金沙河挂面掺胶)(2)

太原食品安全抽检黑榜(金沙河挂面掺胶)(3)

案例一 王某、刘某等人生产经营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

2017年上半年,邢台县公安局食药大队通报市食药监局稽查局案件线索,称微商王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销售一种快速溶脂的“三无品牌”的减肥产品,吹嘘减肥效果非常明显,每周可减肥5公斤,并声称无毒副作用,且服用者反馈效果明显。经检测该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随即,邢台市食药监局稽查局联合邢台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成立专案组进行侦办。该案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网上追逃1人。案件涉及河南、山东、深圳、江苏等全国多省市,王某、刘某等人网络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已达上亿元,该案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目前该案正在收网中。

案例二 吴某、林某等人网络经营有毒有害降糖食品案

2017年4月,市食药监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网站经营的某品牌活胰素降糖效果显著,一粒顶三粒,且宣称植物降糖,不含西药成分。执法人员侦查取样检测后,发现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违禁成分“格列本脲和苯乙双胍”。随即市食药监局稽查局向邢台市公安局食药支队进行了案件移送,并成立“4.2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联合专案组进行侦办。

经过专案组调查,犯罪嫌疑人为逃避监管,自己建立网站进行销售,产品销售涉及全国多地。为彻底端掉该窝点,专案组人员辗转天津、深圳、杭州等地进行侦查取证,该案已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督办,目前该案已抓捕犯罪嫌疑人4人,涉案货值200余万元。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案例三 “金沙河挂面中掺化学胶”谣言案

2017年4月,通过舆情监测发现,微信朋友圈中出现了大量金沙河挂面面筋是胶的谣言视频,视频迅速在全国多省市蔓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接到舆情报告后,邢台市政府食安办、市食药监局领导高度重视、快速应对,立即协调公安部门、沙河市、南和县政府介入调查,并派检查组进驻企业开展调查。经全面检查,未发现使用化学胶等非食品原料及非法添加情况,并从现场抽取3个批次样品进行应急抽检。经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多方核查证明,“金沙河挂面中掺化学胶”系网络谣言,邢台市食药监局立即将核查结果上报省食药监局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第一时间在官方网站发布辟谣信息,并通过国家食药监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同时发布,公开辟谣。短时间内,中国医药报、中国食品安全报、搜狐等70多家媒体分别就此事进行了辟谣,坚定了消费者信心。

同时,邢台市政府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协调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立案调查,抽调经侦、刑侦、网监的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历时4个多月,辗转湖北、湖南、河南等15个省市,最终破获此案,并刑事拘留1人,行政处罚19人。对食品谣言制造传播者进行了有力打击,形成了震慑效应。

案例四 内丘县杜某副食店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

2018年4月16日,内丘县食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杜某经营的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门市员工巨某以各种理由阻挠、干涉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拒不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并且态度恶劣,致使现场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内丘县食药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阻挠、干涉执法人员正常检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宫市张某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18年5月2日,南宫市食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段芦头镇张某经营的羊汤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正在加工售卖羊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经营。2018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整改,仍未办理登记证。南宫市食药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罚没共计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7年初,平乡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平乡县田付村辖区利用网络购销假药。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并将徐某网络销售药品进行扣押送检。经检验发现样品中含有药物成分“西布曲明”,平乡县公安局依法出具了假药认定意见。随后,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食药监局、平乡县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2017年3月,专案组一举捣毁2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窝点,查获假减肥药8000余盒、散装胶囊41000余粒,假减肥药外标示8546张,并将嫌疑人现场抓获。

经查,自2016年初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利用微信、QQ等联系淘宝网上的卖家先后共花费40余万元购进减肥药胶囊70余万粒,从淘宝网上购进白瓶,自己装瓶贴标。然后再利用淘宝网店、微信、QQ等发布推广售卖,先后将生产的假减肥药销售至新疆、广东、广西等全国29个省市。通过查证徐某的网上聊天记录及支付宝、微信的转账记录,已查明下线代理商9家。随后,专案组辗转吉林、江苏等地调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上网追逃4人。该案列为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督办案件。

案例七 柏乡县某医疗机构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18年6月8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柏乡县食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柏乡县某医疗机构使用的标称“广西巨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士医用干式胶片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富士医用干式胶片无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该医院使用富士医用干式胶片3个批次共19盒。3个批次产品经协查确认,非广西巨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

经调查,柏乡县某医疗机构使用的富士医用干式胶片是从沧州东升立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20盒,货值金额共计23250元。

柏乡县食药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医疗机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2、处以违法使用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倍罚款人民币计116250元。

案例八 邢台桥东某诊所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8年初,根据线报,邢台市食药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联合对邢台桥东某诊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在该诊所发现自制药品“1号蜜丸”475丸、“2号胶囊”865粒、“3号蜜丸”677丸、“4号蜜丸”95丸、“5号胶囊”1464粒以及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苯巴比妥平”、“地西泮片”等数百瓶。并发现有用于配制药品的空胶囊壳、空蜜蜡丸、赭石粉、蜂蜜、粉碎机等。

经向当事人王某调查,这些药丸和胶囊是其将阿普唑仑片、苯巴比妥片等二类精神药品研磨成粉末后与中药粉混合,添加辅料制作成的,用于治疗患者失眠,因为加入了西药成分,治疗失眠的效果非常明显。

执法人员将现场封存的样品送至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送检样品中均检出二类精神药品化学药品成分,邢台市食药监局稽查局随即对上述产品出具了假药认定意见。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捕。

案例九 8.07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2018年8月7日,根据省局交办12331举报线索,市食药监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任县一民房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民房内储存有1700余种数万盒药品,并有药品货架、冷藏柜等设备,并配有医药管理计算机系统,如同一个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当事人孟某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药品储存条件也不符合要求,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发现的药品进行扣押,扣押药品金额达70余万元。

鉴于案情复杂,省食药监局领导高度重视案件查办进度,先后2次派督导组督导案件查办工作。为迅速查清犯罪事实,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邢台市公安局食药支队、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任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抽调执法人员成立联合执法专案组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现已查明,自2015年3月至今,孟某在该民房内对外批发药品,主要销往任县及周边县的诊所,销售药品时,冒用的邢台某医药公司销售出库单和出库专用章。经对当事人计算机系统数据进行梳理,2015年3月至今,销售记录达12余万条,销售金额达2000余万元。

孟某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市食药监局稽查局已将该案移送邢台市公安局依法审查,现邢台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将孟某抓捕归案。

案例十 岳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8年1月,市食药监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 邢台市大梁庄人民剧场家属院有一居民长期生产销售一种名为“风湿骨痛胶囊”的药品,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将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开展联合行动,通过连夜蹲点摸排,最终确定了嫌疑人住所,专案组随即对嫌疑人住所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查在岳某住所厨房抽屉内发现“风湿骨痛胶囊”15瓶,在其卧室床下发现“风湿骨痛胶囊”说明书2包(约2000张),在其院内东侧储藏室内发现已使用完的氯唑沙宗片铝塑板1包(约1200板)。

经邢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风湿骨痛胶囊”中检出了“氯唑沙宗”成分。市食药监局稽查局按照规定对上述产品出具了假药认定意见,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犯罪嫌疑人岳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8年6月,群众举报,岳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视法律权威,继续配制销售“风湿骨痛胶囊”。接到线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并一同前往岳某住处,现场再次发现其配制的“风湿骨痛胶囊”,岳某对其继续配制销售“风湿骨痛胶囊”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捕。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