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户主和房屋共有人必须到现场吗(房屋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导语】房屋共有最常见的是夫妻共有。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买卖合同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吗?我们需要从房管部门的角度和司法审判两个角度进行讨论。

写户主和房屋共有人必须到现场吗(房屋只登记在一人名下)(1)

一、从房管部门的角度分析

简单地说,如果房产登记一方名下,只有登记方签字,房管部门是否允许过户?从上海市的实践经验来看,房管部门是不审查实际是否存在其他实际共有人的,只要房屋产权证上的人签字即可实现过户。

二、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分析

一旦产生争议,法院会审查房屋是否为存在其他共有人的。由此,可能产生以下主要问题:

1.代理权的认定

即使没有其他共有人签字,如果审查后发现签约的部分共有人有代理权或形成表见代理,则其他共有人没有签字,也有受房屋买卖合同约束;反之,则签约的部分代理人所签的合同不能约束其他共有人,更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相应的违约责任由签约人承担。

2.法院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有权代理

法院一般从6个方面审查是否构成有权代理:

(1)共有人之间的关系;(2)房屋出售过程,共有人的参与程度;(3)是否有可能知道房屋出售的事实;(4)共有人是否提供个人证件;(5)是否收取过定金或房款;(6)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3.如构成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无权处分人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无法实现过户,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什么情况下,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合同双方存在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如:双方真实的目的是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对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则该为了担保所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属于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2)双方恶意串通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通常会根据各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睦,买方房源获知的途径,合同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约定的交易条件是否符合惯例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结语】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审查房屋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外,还要了解是否存在其他未登记的共有人,并要求全部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或作出书面承诺,方可避免法律风险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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