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赡养义务的标准(法官讲堂赡养纠纷)

继子女赡养义务的标准(法官讲堂赡养纠纷)(1)

继子女赡养义务的标准(法官讲堂赡养纠纷)(2)

赡养纠纷——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继子女赡养义务的标准(法官讲堂赡养纠纷)(3)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四位被告的母亲于1993年登记结婚,四位被告随母亲与原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与四被告母亲于2000年离婚,后原告李某因年事已高,诉至法院要求四位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02 处理结果

本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原告李某提供的四位被告地址进行送达,发现当事人已经不在原址居住,在原告李某不能准确提供四位被告联系方式与地址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办案人员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其中三位被告。

三位被告认为母亲已经与原告李某离婚多年,且不存在血缘关系,不应承担赡养义务。为了修复双方当事人的亲情关系,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并向三位被告讲述了原告现在身体及生活现状,在得知老人腿伤无人照料,生活困难后,三位被告主动与原告李某就赡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赡养费。该案得到妥善解决后,使得亲情得以延续,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原告李某更是对法官连连称谢。

03 特别提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致,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成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规定,尽管继母与其生父或继父与其生母离婚,但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除。因此,继子女对已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仍应尽赡养义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上的公平合理,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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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来源:宣化法院

编辑:孙继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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